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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的出现使得企业的经济组织和经营活动日趋复杂,为了及时有效地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财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进一步规范企业集团财务会计行为势在必行。企业集团的财务报告问题对我国来讲是一个新生事物,其理论和实务操作均较为复杂,而我国现行的法规并未对其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一一加以规范,特别是企业集团中的所得税会计问题,我国现行规范中基本还未涉及,更谈不上对企业集团所得税会计进行系统、全面地阐述。企业集团所得税会计规范的不健全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集团对外提供的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因此,对企业集团的所得税会计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对于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规范,提高企业集团会计信息质量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以所得税会计理论为基础,对企业集团所得税会计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企业集团所得税会计进行了概述: 企业集团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的新兴产物,相对于一般企业,企业集团所使用的所得税税制及会计处理方法都有着一定的特殊性。目前,我国还未对企业集团所得税会计形成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在结合国内外相关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对企业集团所得税会计的概念及特点进行了界定。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企业集团所得税会计处理规范应以客观、全面地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为目标;应着眼于原则性的把握,而不必过多地关注具体条款;应注意加强其对经济活动的指导性;需考虑国际协调性。我国企业集团所得税会计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诸如,多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并存使用;合并报表中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相关规范尚不健全;各项规范间缺乏有效协调。以上分析为制定企业集团所得税会计规范提供了现实依据。 第二部分对企业集团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 选择一种适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是公允、客观地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的必要条件。此部分对各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理论基础进行比较、分析,重点对这些方法的适用基础进行了剖析。分析中,笔者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主要分为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一般认为,应付税款法遵循了收付实现制,而纳税影响法则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然而,笔者认为: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都遵循了权责发生制,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应付税款法是以税收法规为主导来处理所得税会计问题,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则是以会计法规为主导来处理所得税会计问题。纳税影响法下,递延法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属性,债务法则以现行成本或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两者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注重的是利润表还是资产负债表,而在于计量属性的改变和所遵循的会计原则侧重点的差异。债务法下,损益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收益观及计量属性上的差异。本文最终得出结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我国企业集团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现实选择。 第三部分对企业合并中存在的所得税会计问题进行了探讨: 企业合并是形成企业集团的一种重要方式。在企业合并过程中,企业采用购买法时若被合介企业中存在资产评估增值(减值X未弥补的亏损或在合并中产生了商誉,都会给合并企业带来暂时性差异。采用权益结合法时,一般情况下会计按账面价值计量被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这与纳税基础一致,不存在特殊的所得税问题。只有当被并企业中有未弥补的亏损会给合并企业带来暂时性差异。笔者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在文中分别就购买法下及权益结合法下如何处理这些暂时性差异进行了探讨。 第四部分对股权投资所得税会计问题进行了探讨: 对外投资已成为企业多元化经营和战略化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企业集团所得税会计问题的主要来源。当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计量基础的不同产生了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当投资企业确认股权投资收益时,权益法核算下,税法与会计制度对股权收益确认的时点不同,由此产生了时间性差异:成本法核算下,税法与会计制度对股权收益确认的时点相同,不会产生时间性差异,只有在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及收到清算性股利时才出现永久性差异。当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时,税法与会计制度对股权跌价损失确认的时点不同,会产生时间性差异。由于永久性差异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本文重点就如何处理这些暂时性差异进行探讨。 第上部分对集团企业合并报表所得税会计问题进行了探讨: 企业集团中存在着大量的内部经济活动,依据合并报表理论,合并报表中,在对内部经济活动中未实现损益进行抵销时应对其相关的所得税项目进行同步抵销。未实现的损益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实现时,原先在合并报表中抵销了的所得税将发生转回,由此给企业集团带来了时间性差异。我国现行的会计规范中并未对因内部经济活动产生的所得税项目进行抵销,也未确认各项时间性差异。从而造成:在合并会计报表上,所得税项目直接以母、子公司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