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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犯罪者是根据犯罪主体的类型单独划分出来的一类犯罪人。由于这类犯罪主体在犯罪时精神并非完全健全的,导致在刑法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和责难时,不能简单适用刑法的一般判断和评价标准。我们需要对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进行深入的剖析和研究,才能让这类犯罪者承担适当的法律后果,达到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和矫正的目的。本文分五个部分对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犯罪的概述。在这部分里笔者简单介绍了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概念和这类精神障碍在精神医学上所包括的类型。由于并非所有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都会引起严重和常见的犯罪,笔者从中选出几类典型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作为本文研究的对象,对它们的犯罪类型、方式和特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第二部分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犯罪刑事责任的特征。笔者在论述该类犯罪的刑事责任所具有的一般犯罪刑事责任的共同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三个该类犯罪刑事责任的特殊点:刑事责任产生时间的特殊性、刑事责任归责的特殊性和责任承担的特殊性。第一个特殊点中,笔者通过对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之认定,运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确定物质性精神障碍犯罪者刑事责任产生的时间;第二个特殊点针对毒品致障犯罪,笔者主张运用严格责任作为该类犯罪的归责原则,而有别于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第三个特殊性,笔者认为对于该类犯罪所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不能简单一味的从重从严。我们需要针对这些特殊的犯罪人给予适当、个别的刑罚,也就是用特殊预防的具体手段教育、改造、矫正在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支配下的犯罪行为人,具体体现在责任的承担程度和承担方式上。第三部分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该部分中,笔者通过分析了精神障碍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认为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与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一样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与大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同时笔者还对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犯罪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各种判断标准进行了讨论,确定对该类犯罪应当适用的标准。第四部分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刑事责任个论。在运用国际通行的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标准对该类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等级划分之后,笔者对醉酒者、毒品致障者、变态型人格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进行分别研究,探讨了它们各自不同状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从而界定它们的刑事责任。第五部分是笔者根据前文研究的心得,对我国现有的刑事责任制度提出几点拙见,包括:“精神病人”的提法的修改、增加和完善醉酒人及麻醉状态下犯罪行为的法条规定、对限制责任能力者的“必减规定”及对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犯罪者的矫正医疗措施等。通过对目前所收集的资料整理来看,学术界尚未有专著对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犯罪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均是散见于各种关于刑法总论问题和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著作当中,而且是对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犯罪的个别形式进行分析,没有形成系统的整体理论。从发表的论文和博、硕毕业论文来看,对该问题的研究以醉酒问题研究较多,而对其他类型几乎没有研究。对于这类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上我们是否按照一般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处理还是可以将其视为某种程度的意志缺陷是值得讨论的,并且在刑罚方式上由于这类人的犯罪主观因素方面的特殊性,应当辅之于特殊方法进行矫正,方能从根本上就解决重复犯罪的问题。国外有相当国家的刑法对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犯罪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我国也应当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这类犯罪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方面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技术有针对性的进行完善与发展,既是打击犯罪也是防患于未然,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法可依,有的放矢的解决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犯罪。因此笔者希望能通过对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犯罪以醉酒者、药物和毒品致障者、变态型人格障碍者为对象,对该类犯罪从类型到特点,对其刑事责任进行较为全面的论述,以自己浅薄的见解,希望能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我国在该方面系统研究的欠缺作出一定的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