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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财富之母,民生之本,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资料,是社会生产的劳动材料,是一切生产和一切物质存在的源泉,是不能替代的存在条件和再生产条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大量的土地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导致失地农民的数量不断增加。有研究表明,一般征收一亩地,就将有1.5个农民失去土地,据统计,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已超过4000万人,并仍在以每年约200万人的速度递增,大多数失地农民处于一种既失地又失业的状态,为我国以后的发展埋下隐患。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垄断了整个土地市场,而且政府也是一个经济人,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农民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补偿标准严重偏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国家实行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制度,价值规律对土地的配置作用越来越明显,这就导致在土地的出让价格和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价格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价差。
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加大,农民要依靠土地生活,补偿标准偏低使土地的矛盾变得尤为突出,各地因为征地问题而产生的农民拒征、上访甚至流血事件常有发生。所有这一切,都是围绕土地征地问题展开的。
农民失地,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由此已经产生了或将要产生更多的失地农民问题。而失地农民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为此,可毕其功于一役,实现失地农民的普遍再就业和创业。根据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这一政治经济学原理来理解和研究失地农民问题,笔者认为,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根源正是因为目前的生产关系与已发展变化了的生产方式不相适应所致,因此,改革生产关系和理顺相关社会关系,成为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出发点,也是归宿点。
本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是:
(1)目前我国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①失地农民队伍日趋扩大;②征地补偿收益分配混乱;③政府安置失地农民的措施和力度不足;④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日益严峻;⑤缺乏足以依赖的生活和养老保障。
(2)现阶段我国征地补偿安置冲突产生的根源不是农地征用行为本身,而是关系未理顺导致矛盾产生并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
(3)工业化城市化是产生失地农民问题的直接原因,其发展趋势直接导致农民失地,农民失地事前、事中、事后的对策和措施不及时和不适当,导致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
(4)产生失地农民的根本原因:①产权不清晰②土地征用法规不完善③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不合理,支付不到位,层层截留④在土地征收行为中存在权益不平等以及部分地方领导发展观与政绩观的偏差。
(5)对策的不及时和不适当,有其客观必然性,也有主观的原因。由于生产力因素是剧烈变化的,而生产关系是相对稳定的,生产关系的调整总要滞后于生产力状况的变化。这种滞后不是凭人类的力量所能完全消除的,是客观存在的,只是主观的因素拉长了这种滞后的长度和距离。在我国,这些主观的原因主要有:国家的政治理念和政治习惯限制了制度、政策等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应能力;政府、集体、农民之间的利益博弈;政府官员权力寻租等。而这些主观因素的产生根源又有其深刻的制度和体制基础。因此,改革生产关系和完善社会关系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根本所在。
(6)解决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如下:明晰产权,确保农民利益;改变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修正征地价格;完善征地制度结构设计;完善利益分配的技术调控手段;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再就业和创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