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频频见诸报端,引发了消费者的广泛讨论。电商平台经营者利用天然的数据收集优势,通过算法对消费者进行精准画像,并在精准分析消费者的价格敏感度的基础上对消费者进行差别定价,这种行为不仅反映了平台对消费者在价格方面的不公平对待,更从深层次反映出当前个人信息、数据等被不合理收集、处理的现状。然而“大数据杀熟”行为目前大多停留在媒体舆论中,平台的辩解使得“大数据杀熟”行为是否存在更加扑朔迷离,而且几乎未有消费者将该行为诉诸法庭。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对这类行为研究不足,相应的法律、救济制度以及监管措施在大数据时代存在滞后性。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规制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大数据杀熟”行为的规制路径。第一章着重厘清了“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基本理论,包括“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内涵,表现,成因及危害。得出“大数据杀熟”行为构成经济学上的价格歧视,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大数据画像基础上的个性化定价。“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成因主要包括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移动互联时代消费者之间可以被有效阻隔以及经营者逐利本质。“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其会对消费者,其他经营者以及市场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第二章着重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现行一般法律中没有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具体规定,电子商务法中也缺乏专门的规定。当前的规制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对“大数据杀熟”表现出的差别定价行为可以从价格歧视,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进行规制,而“大数据杀熟”本身涉及的个人数据信息收集处理不当的问题,主要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对其规制。最后从中总结出我国对“大数据杀熟”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现行法律的适用性不强,我国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当前有关监管部门对平台的监管不力,以及消费者的事后救济制度不完善。第三章主要是针对第二章中提出的我国当前“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首先建议通过条文的修改或解释来增强现行法律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适用性,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拓宽消费者知情权的外延,从价格歧视的角度明确“大数据杀熟”的价格歧视认定标准。其次,建议引入场景和风险导向理念,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再次,从消费者救济方面,建议以倾斜保护理念严格平台经营者的责任。最后,建议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力度,明确监管主体,完善事前事后并重的监管模式,增强行业自律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建立“大数据杀熟”的行业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