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经过十余年的研究、探索与实践,正积极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方向迈进,取得了很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认同,但也在对监理制度的理解、监理的业务范围和监理单位的合理利润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2004年11月16日,国家建设部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标志着一套与建设监理服务对象相同、性质相似的新的建设领域服务业的兴起,在建设领域引起了一些争议,在实际工程咨询服务中,人们对两者的任务分工、职责界定、运行流程等方面也有不同的理解。 作者在分析建设监理制度现状和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运用层次分析和模糊数学的方法,通过比较由监理公司单独实施工程管理、由项目管理公司单独实施工程管理和由监理公司与项目管理公司共同实施工程管理三种方式的风险综合指标,讨论了两种制度并行的优势;并分别就一般大中型项目、政府工程代建制项目、一般小型项目三种项目类型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并行组织结构模式。文章还以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及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保修及项目后评估阶段等建设的不同时期为分界,提出了建设监理机构与项目管理公司并行运行中的管理职能分工;按投资决策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等不同时期的工作情况,讨论了建设监理机构与项目管理公司的工作流程。 最后,作者对建设监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的并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从项目管理公司与监理机构缺位部分并行、与监理机构弱势部分并行、与监理机构强势部分并行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