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合作金融的法治创新及对我国的启示——以实现合作金融可持续发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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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融运动兴起于19世纪的欧洲,其作为合作制金融机构,对缓解金融抑制与市场失灵,构建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主体,改善贫困以及实现金融权益平等共享都具有重要意义。合作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与实践,强调合作金融服务供给的可持续性,内在要求形成结构合理、衔接紧密、良性竞争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合作金融扶助贫困,金融普惠的功能得以真正发挥,进而为世界各国的合作金融运动提供更科学的方向指引。20世纪70年代以来,域外各国推动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中,使合作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这也是域外各国合作金融进行法治创新的驱动所在。就域外合作金融的发展历程而言,其传统制度体系与可持续发展理念要求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部分历史渊源已久、具有浓厚合作制色彩的传统法律制度已然不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形成了阻碍合作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制度障碍:一是域外合作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严重的资本约束,应当就缓解资本约束进行法治创新,形成稳定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与扎实的资本基础;二是域外合作金融在治理结构层面集中反映了经营管理专业化与社员管理业余化,以及社员民主自治与市场主体高效决策之间的矛盾,应当就完善治理结构进行法治创新;三是域外合作金融的监管框架与其组织特性不相匹配,应当就构建匹配监管框架进行法治创新,治理结构与监管框架的法治创新分别从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角度推进合作金融制度体系的完善,治理结构创新需要融入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理念精神,监管框架创新也需要贯彻匹配性监管的先进理念。本文围绕上述研究对象,以实现合作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为视角,就近年来域外合作金融进行法治创新的理念与实践、路径与成效、经验与教训展开研究与论述,以对域外各国合作金融法治创新的规范分析、价值分析、比较分析为主体,也积极借鉴国际性合作金融示范法、相关准则框架以及合作组织区域性统一立法的先进经验,归纳域外合作金融法治创新的重要经验与特征规律,结合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现状与所面临问题,为促进我国合作金融可持续发展提出有益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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