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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是离人们最近的交通,有道路,就有道路交通;有道路交通,就不可避免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其特殊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立法例采取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适用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相互碰撞造成的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担责任,即使用混合过错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是因为,机动车与行人,两者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相对于机动车而言,行人处于明显的弱者地位。机动车比行人的危险性大,其注意义务应当重。因此,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的责任更重。这体现了“优者负担危险”原则,即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方无过错,而行人具有完全过错,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据优者负担危险原则不能免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除了具备一般民法普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外,还要具备一些特别要件。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是在道路上发生的,必须是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所致的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者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后者是民法侵权行为法上的概念。尽管世界各国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称谓不尽相同,但通常都是根据对机动车的运行是否具有支配权和控制权以及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这两个标准,来确定在机动车被盗窃、出借、出租、买卖未过户、分期付款买卖、被质押、承发包、挂靠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另一关键问题是归责原则如何确定。世界各国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尽相同,主要有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等。不同归责原则的适用决定了不同的赔偿结果。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机动车主体及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形势飞速发展的形势,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判实践的种种困难。本文主要运用理论对比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力图通过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的研究,在更深的层次上探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方法,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开拓更广阔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