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五条对公益诉讼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后,我国开始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设。相关专门法纷纷在各自的调整领域进行有关诉讼规则的修订。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也在实践操作层面进行了细化。但是遗憾的是,至今有关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些程序的共性的问题依然存在着空缺。所以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尚不能说已经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基于其客体从根本上决定了其在诉讼中的显著差异。与一般民事诉讼相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诉讼主体。首先是原告的不特定。解决此问题是通过诉讼信托理论,使得非实际利害关系人能够以合法的身份作为原告起诉。所以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在整个诉讼进程中必须保持公共利益的代表性。其次是法官的依职权采取行动的范围较广。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不可避免的需要履行维护社会共公利益的义务。特别是在公益案件调查方面,法院被期待着有所作为。第二是诉讼成本。公益诉讼的特性决定了原告在诉讼负担上收支失衡。如果不在程序上给予原告一定的激励,很难提升原告的起诉欲望,从而使得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积极的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公共利益。减少原告的诉讼成本主要可以从减少因败诉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对胜诉给予一定程度的物质奖励两个方面来着手。第三个特殊性就是执行的特殊性。从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实现的角度来看,执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显得尤为重要。一般而言,公共利益的纠纷进入到司法程序都伴随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失灵”。所以在执行的过程中应该保持相应的信息公开,随时对执行效果进行测评,以适时调整保证公共利益得到切实的修复和实现。本文从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出发,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进程的各个阶段,主要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规则、当事人主义的适用规则、举证与证明规则、诉讼成本负担机制、执行规则进行了阐述。文章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文章的选题背景和拟解决的问题,以及文章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第二部分叙述了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通过对其诉讼规则进行逻辑结构上的划分。进而对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理论上的划分是比较容易的,要在繁杂的社会条件下区分何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才是民事公益诉讼首要解决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阐述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规则。受案规则主要体现在主管、管辖、起诉要件三个方面。主管主要是强调民事公益诉讼的补充性。即司法解决途径只是解决公共利益纠纷的一种手段,且是作为“最后防线”的手段。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主要还得需要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权力的行使,只有在“政府失灵”的情况下,才适宜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管辖问题则是针对具体案件应由那一个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回答。从便于证据调查、便于原告起诉应诉、利于相关部门和组织相互协调共同开展工作的角度,本文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集中管辖进行了阐述。起诉要件则重点介绍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适格及其诉讼请求类型的特殊。第四部分论述的是对当事人主义适用的相关限制。体现在对处分权的限制和辩论主义的适用限制。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是真正的实体权利主体,所以在进行调解、和解、自认上必不可少的受到限制。同时也因为处分权的不完整,在辩论权的行使上,也会得到体现。第五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举证和证明的特殊规则。民事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和针对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明困难的现象如何降低证明标准的问题,关系着诉讼的正义与效率。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是根据“危险领域控制说”的理论,根据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双方在公共利益领域的控制力大小,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降低证明标准主要是对诉讼中出现的证据偏在、证明妨碍、待证事实难以证明三种情况进行了分析。第六部分讲述的民事公益诉讼特殊的成本负担机制。通过减少原告的败诉陈本,对胜诉的原告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从而改变原告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经济成本和收益失衡的现象。一定程度上能激励原告进行诉讼,利于其积极的行使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七部分则是对民事公益诉讼特殊执行规则的介绍。主要体现在法院依职权移送强制执行、执行措施和方法替代选择和调整、以及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执行结果的通知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