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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同时也是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家庭暴力严重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为了防治家庭暴力、构建平等家庭地位、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对家庭暴力进行法律规制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在我国,因长期受传统思想及伦理的禁锢,家庭暴力受害者对待所遭受的暴力通常选择默默忍受,人们也习惯将家庭暴力定位于“家事”、“私事”。基于不过度干公民家庭私事的考虑,以及家庭暴力具有私密、隐蔽等特性,公权力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以及对受害者的保护是明显滞后的,往往在家庭暴力变为刑事案件时,才介入并追究施暴者或者“以暴制暴”的原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刑事责任。实际上,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长治久安,而家庭暴力的产生和蔓延对家庭、社会的危害不容小觑,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权益,还严重影响家庭关系的稳定,为社会和谐稳定埋下巨大隐患。2015年12月27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的通过彰显了国家对构建和睦、文明的家庭生活和社会主义文明新常态的重视。但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在民事案件中得到认定的比率是非常低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效果;而证据问题,则是家庭暴力认定中的难中之难,家庭暴力受害者举证困难,证据收集问题突出、证明标准过高、举证责任较重均体现了该类案件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家庭暴力案件的具有特殊性,而我国缺乏与之相适应的证据规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导致法官难以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认定,并导致受害者本应有的司法请求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因此,举证难、认证难是我国反家庭暴力面临的最直接、最关键的问题,如何改变举证、认证困难的现状,研究和完善能够反映家庭暴力持点的证据规则变得非常重要。本文通过4个部分进行论述:第1部分家庭暴力民事案件证据规则的概述。笔者首先通过明确国外及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并分析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及四个法律特性,得出家庭暴力民事案件证据规则的概念。其次是对我国关于家庭暴力民事案件证据规则的立法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对于家庭暴力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的规定并不完善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认定困难的问题,并分析了完善相关证据规则的重要性。第2部分我国家庭暴力民事案件的司法现状。通过调查研究柳州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在2016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家庭暴力民事案的审理情况(包括认定家庭暴力案件的案件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类型,对于认定或不认定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案件证据认定情况,以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案件审查情况等),分析造成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认定率低的具体原因,包括受害者取证困难、受害者提供的证据匮乏且多数为间接证据、缺乏针对家庭暴力民事案件的证明规则而导致的认定困难。同时介绍了家少中心在实务中缓解上述困境的一些做法。第3部分家庭暴力证据规则的域外考察。通过考察美国、英国、挪威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具体做法,从中得出对可供我国参考借鉴的完善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及做法,包括以下三个方内容:加强警察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置中证据收集的作用、提高弱势群体的收集证据的能力、设置专业的审判机构或审判团队。第4部分家庭暴力民事案件证据规则的完善。笔者针对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以通过加强法官职权探究力度,包括委托律师、家事调查员等方式针对家庭暴力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以及将公安机关及基层组织纳入证据收集的主体来缓解家庭暴力受害者取证难的问题,同时以合理增加证据类型、有条件的重新分配举证责任、明确审理家庭暴力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引入事实推定的证明方式等来缓解家庭暴力认定率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