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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源于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益高涨的环境保护浪潮和对环境问题的深层次认识,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总结出来的,是人类生存环境不断恶化及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的结果。伴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和改善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也积极开展对环境本质问题的探讨,以求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随着《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全球性法律文件的相继出台,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问题提上日程,这也引起了我国学者的研究兴趣。目前,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存在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不仅在概念上表述不一,而且在参与主体及内容的界定上也存在分歧,尤其缺乏对这一原则进行深入的理论剖析。正是在此基础上,本文展开分析,第一部分提出了公众参与原则的界说,首先明确公众参与原则的内涵,其次提出了确立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必要性,即确立公众参与原则是人民主权的重要体现,人民主权理论将公众参与权上升到“与生俱来”的权利高度。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广大公民对于维持自身生存休戚相关的环境品质的改善有着当然的权利,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参与原则,其实质就是依靠人民群众保护环境和依靠法制捍卫人民群众的环境权利,是人民民主理念在环境法中的体现。其次确立公众参与原则是防止国家政府短视偏私的重要手段,由于环境资源的价值多元性,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目标也是多元的,加之现在行政管理政府的任期制度,因此防止公共权力机构为自身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的制约机制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广大公众的积极参与。而公众作为推动环保的一支重要力量,它的兴起离不开市民社会的建构,市民社会的孕育有助于人们思想观念的解放、民间社会团体的形成,从而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思想观念上的重要准备,为公众参与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提供了理论前提。再次确立公众参与原则也是保护环境权这一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环境权理论进一步从私权的角度明确了公众在环保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更加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应该将公众参与原则上升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公众参与原则能够满足法的原则的特征和环境法的目的价值,符合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设定条件,所以说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肯定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文章结合研究现状中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