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不断升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成为人们判断企业价值时参考的重要标准,对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呈现出相对迫切的公众需求。因而,政府部门制定了环境信息披露政策,根据现有政策,重污染行业受到强制性披露要求。一方面,披露信息的公司往往被视为更有社会责任感,其产品和服务更易于获得大众的好感,人们更愿意为其支付“环境溢价”,从而表现为企业盈利能力的提升。但另一方面,披露环境信息意味着更多环保投入和治理成本,企业生产成本会有所增加,有可能降低企业盈利能力。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盈利能力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现有文献并未达成共识,因此有必要进行研究。本文在梳理国内外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理论现状;参考蒋尧明等(2016)对制造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指标的研究分析,在常用的盈利能力指标中选取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每股收益(EPS),构成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评价指标;选择2008年作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节点,以我国沪深两市建筑业与采矿业上市公司2007年与2017年的数据为研究样本。剔除不具有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和在研究年份刚刚上市的公司样本,以及数据缺失的公司样本后,共得到建筑业与采矿业上市公司72家样本,按照是否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划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在控制其它因素的情况下,采用双重差分倾向得分匹配模型以精准研究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效应及对上市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自2008年这一“环境信息披露元年”开始的政策对于重污染行业中的建筑业和采矿业均产生了显著影响:建筑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程度提高了1.619,采矿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程度提高了1.232。可见,环境信息披露政策的实施对于建筑业和采矿业上市公司的披露程度均有显著正向影响。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影响的实证结果显示,环境信息披露政策的实施并未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资产收益率(ROE)和每股收益(EPS)两指标)产生显著影响。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环境信息披露政策的实施能够显著提升建筑行业和采矿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程度,但是对于其盈利能力并未产生显著影响。据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政府应拓宽环境信息披露覆盖的行业范围、规范披露内容;上市公司应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地将其行为绿色化、信息公开透明化;民众应提升社会监督意识,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倒逼企业遵守环境规定;最终形成政府要求-企业重视-民众监督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