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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近些年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有所减少。但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目前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从目前司法实践情况看,我国在国有资产保障方面的法律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在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过程中,一些案件还存在难以查处的情况。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企业的国有资产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相比,有着明显不同的特点。首先它是经营性资产。二是企业资产在经营流转过程中,会以不同的形态存在。三是资产的价值会出现浮动变化。经营性资产的这些特点使企业对国有资产管理难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目前还没有规范的定义。目前相对比较公认,同时也是在依法行政和司法过程中正在适用的定义,是基于《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查处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要求,对什么是国有资产流失作出的高度概括。但这其中依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当前较难追究法律责任的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常见形式有通过虚假诉讼(诉讼诈骗)转移资产;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通过滥发钱物侵吞国有资产;通过长期租赁国有设备变相挪用企业资产;通过化整为零改制逐步蚕食大型国企;通过海外投资逃避监管。目前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办的主要难点,一是刑法具体适用存在争议,二是民事赔偿间接损失认定较难。同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办难还有其他原因,一是我国相关立法进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存在差距;二是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取证难度较其他案件大,三是专业人才的缺乏影响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办;四是个别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对争议案件的消极处理方式影响了对国有资产流失责任的追究。针对当前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出现的情况。应采取以下措施:调整刑法有关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相关规定。完善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赔偿制度。做好企业国有资产法律保障工作,加大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调查力量投入,健全因善意导致国有资产损失行为的免责制度,对海外国有资产流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建立专家陪审制度或者国有资产侵害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