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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是量刑体系中的难点问题,同时也是其精髓所在。正确认识和理解酌定量刑情节的含义,了解它的存在根据和适用范围,掌握它的适用原则,对于司法实务中公正合理地量刑起着极大的指导意义。因此,本文主要从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与功能,存在根据,适用原则,适用范围,以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论述。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六部分。引言,本文从具体案例入手,引入对酌定量刑情节的探讨,简要分析了酌定量刑情节的研究现状与现实意义。第一部分,主要从概念和功能上对酌定量刑情节进行分析。刑法学界现有的关于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主要从它的基本特征,或者适用范围,或者存在依据的角度来阐述,而对酌情考虑与酌情适用未加区分,致使对酌定量刑情节定义模糊而造成适用中的一系列问题,本文立足司法实务规范化的需要,认为酌定量刑情节应定义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并酌情适用的情节。明确了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本文进一步分析了酌定量刑情节的功能及其实现。对于酌定量刑情节的功能,从其对法定刑意义的角度,分为:在法定刑范围内决定宣告刑的根据的功能,以及变更法定刑的功能。在对二者进行阐述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刑法对于在“特殊情况下的减轻处罚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实质上极大地阻碍了酌定量刑情节本身功能的实现。第二部分,主要从酌定量刑情节的存在根据进行分析。为了对酌定量刑情节有更深入的认识,本文对酌定量刑情节的根据进行了分析和阐述,首先,它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一方面,酌定量刑情节因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确立而产生,另一方面,因为其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存在的必然要求;其次,它是法的实效和目的相统一的要求:法的运行最终是为了实现法的目的,而法的目的最大可能地得到实现,则体现了法的最佳实效性,要促成二者在最大的限度内达成统一,从刑罚的角度来说,则离不丌酌定量刑情节的运用;再次,它体现了合法、合理与合道德性的统一,是对人自身价值和命运的关怀,体现了人对客观规律的尊重和对理性的呼唤;此外,它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自由裁量权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和幅度内行使,而酌定量刑情节最能充当规范其行使的标准,因为酌定量刑情节作为制度化的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度,此外,酌定量刑情节所具有的灵活性,以及与社会发展的契合性,与自由裁量权的本质相吻合,为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更为科学合理的依据,成为其适用的基础;最后,它也是刑法条文所明确规定的量刑原则:酌定量刑情节并不缺少法律依据,只是立法者由于立法技术和考虑到犯罪现象的万千情状,而只对其作了概括的、笼统的规定,此外,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性还体现在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中。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依法适用原则,指以法律、司法解释或者立法精神为适用原则;综合考虑原则,指在量刑中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各种事实,考虑体现主观恶性和危害程度的各种因素;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即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禁止作同一性质,同层次或同一意义的重复评价。第四部分,主要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犯罪人方面的因素,被害人方面的因素,及社会因素。其中,根据被害人对加害行为有无法律或道德上的过错,可分为有责性被害人和无责性被害人,对有责性被害人的过错应当纳入酌定量刑情节范围,而对无责性被害人的一般过失行为则不应纳入此范围。此外,本文还着重对实践中争议极大的民愤与舆论是否应当纳入酌定量刑情节范围进行了分析,并且认为,民愤本身不应当作为酌定量刑的考虑因素,而其背后的原因才是应当考虑的量刑因素。第五部分,本文对酌定量刑情节在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表现为量刑不均衡导致的个案冲突,它打破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统一性,并减弱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和尊严;其次,酌定量刑情节在适用中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表现在裁判者偏重于对酌定从重量刑情节的适用,它一方面与现代人权理念不相符,另一方面也违背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第六部分,本文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几点规范酌定量刑适用的建议,认为对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将部分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加强法官素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