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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其本质倡导宽容对待人类社会中的各种文化传统和创造,是宽容、多样性和多元主义政策的核心,是社会成员保持差异和多样性的权利。文化权利是人的尊严得到尊重的前提,对于实现人的基本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维持国际社会和各国的和平与稳定发展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价值。本论文所研究的文化权利国际法保护问题共分为七章,围绕着三个问题展开:为什么要对文化权利进行国际法保护;国际法如何保护文化权利及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加强文化权利保护;中国应如何加强文化权利的保护。为什么要对文化权利进行国际法保护?一直以来,文化权利所面临的最尴尬的困境是其内容和性质的模糊与混乱,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对文化权利的保护。因此本论文首先对文化权利进行基本的界定。第一章在剖析文化与人权关系的基础上对文化权利的规范性内容和性质进行了基本界定。文化权利有着明确的规范性内容,是一种具有二元性质的基本人权,与其他人权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第二章分析了文化权利主体的类型及具体内容。个人是文化权利的首要权利主体,少数人群体作为文化权利的权利主体具有正当性。国家是最基本的义务主体,跨国公司等非国家行为者作为义务主体的地位也日益重要。第三章回答了为什么要对文化权利进行国际法保护,即文化权利国际法保护的必要性问题。本论文从现代国际法发展的要求和维护文化多样性的角度来论证文化权利国际法保护的必要性。首先,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要求对文化权利进行国际法保护。文化权利的国际法保护具有重要功能,可以补充和监督国内文化权利保护,促进国际社会和各国的和平与稳定发展。其次,文化权利国际法保护是维护文化多样性这一国际法价值目标的现实需求。文化多样性作为现代国际社会一个重要的发展目标和思维背景,已经成为国际法发展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但文化多样性保护存在诸多现实困境,文化权利的实现可以为文化多样性保护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文化权益,因此加强文化权利的国际法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国际法如何保护文化权利及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加强文化权利保护。本论文第四章研究了全球层面的文化权利保护机制及相关实践。全球层面的文化权利保护机制主要以联合国体系为核心,非政府组织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联合国体系中,联合国主要机构、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专门机构构成了多层次的文化权利保护机制,在这些机构的运作实践中,文化权利保护的法理得以推进。第五章关注的是区域层面的文化权利保护。区域人权保护是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推动力量和必经历程,在文化权利保护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构成文化权利国际法保护的重要内容。该章重点分析了欧洲、美洲和非洲人权保护体系中涉及文化权利的相关规定和保护机制及其运作实践。第六章分析了经济全球化对文化权利的挑战及文化权利国际法保护的不足及完善。经济全球化给国际人权保护带来了巨大冲击,亟需加强文化权利的国际法保护,然而文化权利国际法保护却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法律依据混乱,观念存在分歧;实施机制的软弱性与妥协性,缺乏强制性;机构设置不成体系,资源重复和失衡,效率低下。因此,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文化权利国际法保护应进一步加强:完善文化权利国际立法,加强司法性和强制性,促进体系化和均衡化发展。中国应如何加强文化权利保护的问题。本论文第七章分析了中国现阶段加强文化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阐述了中国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条约履行保护文化权利国家义务的状况,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我国未来保护文化权利的路径选择。结论部分对全文主要内容进行了总结和阐述,就文化权利的规范性内容,文化权利国际法保护的必要性,文化权利国际法保护相关机制的运作及实践,经济全球化对文化权利国际法保护的挑战及应对措施,中国的路径选择等问题做出了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