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我国对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行为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理论界对该行为应如何定性也争议颇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其定性混乱,研究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行为的刑法定性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共有四小节,第一节介绍了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及特点;第二节介绍了研究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行为的意义;第三节介绍了国外关于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行为的法律规制;第四节介绍了目前我国关于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行为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是本文的主要部分,根据传播方式的不同分别研究传播行为的刑法定性,共分为五小节,第一节对在卖淫、嫖娼中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进行刑法定性,笔者首先介绍了刑法学界四种观点即传播性病罪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说、故意伤害罪说和故意杀人罪说,其次分别论述了不能定性为传播性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原因。最后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于在卖淫、嫖娼中针对特定的人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在卖淫、嫖娼中针对不特定多数人、不特定少数人或特定多数人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分析了扎针行为,笔者认为当扎针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人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当扎针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不特定少数人或特定多数人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节对卖淫、嫖娼以外的性传播行为分类别、分情况地分析其刑法定性。第四节分析了吸毒时共享注射针管的行为,当共享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人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当共享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不特定少数人或特定多数人时,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五节分析了卖血行为,对于卖血行为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部分也是最后一个部分为刑法完善建议。笔者认为,将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单独入罪是较为合理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