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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30年韩国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时期,在经济结构问题与金融系统的不健全情况下,由于政策性贷款的蔓延、政府过度的规制、贷款审查技术的不发达、企业过度的负债经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过度竞争等的原因,发生了大量不良债权。银行持有不良债权,银行的资金运用将受到制约,因此将面临流动性缺乏,如果不良债权的规模扩大和拖欠日期长期化的话,则可能面临支付不能。这会导致一连串的银行破产,甚至会导致金融系统的瓦解。总之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在开放化、全球化时代,不但为了银行经营的稳定性、收益性,而且为了国家金融经济全方面的健全性,是一定要解决的问题。韩国政府未具备法律基础、不良债权处置的先进方式、不良债权市场的情况下,为迅速、有效地处置不良债权,设立韩国资产管理公社,赋予了特殊地位专门处置不良债权。不良债权处置特性,刚开始时采取法院拍卖、债权追偿等传统方式也可以迅速出售大量的不良债权,可是,随着时间的过去,剩下比较难处置的不良债权,所以,引进资产证券化、合作投资公司等先进的不良债权处置方法,同时制定资产管理公社法、资产证券化法、产业发展法、住宅抵押债权证券化公司法、企业结构调整投资公司法、公司重组促进法、合作资产管理公司法等有关不良债权处置法律,实现了有效的不良债权处置。后来,给资产管理公社赋予坏银行(Bad Bank)的功能,可以参与企业结构调整工作。通过这些努力,取得了比较成功的不良债权处置。成功地处置不良债权的国家的共同点,为了处置不良债权由国家主导下设立专门处置不良债权的机构,同时制定了有关处置不良债权的特别法律。中国不良债权发生原因在多方面和韩国类似。在政府主导的开发主导型政策下,韩国的商业银行当资金窗口角色;在中国政府拨改贷政策下,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负责政策性贷款。在银行自身问题,即贷款审查技术不发达等方面两国也有类似点。韩国作为中国东亚的近邻,在历史、传统等方面有很多相似的方面。所以学习韩国的经验,可以很好地克服移植西方经验时的“水土不服”问题,对中国的不良债权处置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