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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监督一直存在争议,学界对于自侦案件侦查监督机制的完善也讨论了许多年,一直未有一个理想的监督机制建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提出,要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即要求突出审判的中心作用,加强审前程序对司法权的制约,改变以往的以侦查为中心诉讼模式。这对于完善自侦案件侦查监督机制而言是一个很好的改革契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有其特殊性,因为自侦案件的侦查机关与审查机关都是检察机关,始终难逃同体监督的诟病。与此同时,虽然审查批捕权上提一级,但随着近些年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增加,规避上提一级现象不断出现,加上上下级领导关系,监督形同虚设。可见现行的侦查监督已经陷入一种困境,既无法实现监督的目的,又无法体现司法权对侦查权的制约,不符合推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因此,本文试图分析“以审判为中心”理念下对自侦案件监督的改革要求,在探讨现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的困境与争议上,结合国外的法治经验,探索自侦案件侦查监督完善的新路径。本文会将研究重点放在司法审查机制的建立以及可行性障碍分析上。本文以引言开始,正文分为四章,以结语收尾。第一章着重于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内涵进行解读,探讨该项制度改革在自侦案件监督方面有什么改革要求,再分析自侦案件监督的不同之处以及特殊要求,进行比对。第二章主要是探讨现行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困境,分析争议的焦点所在。现行检察机关在完善自侦案件的监督方面做了许多努力,但未能跳脱同体监督框架,监督一再陷入困境,而不同的监督方案也带来了诸多争议,这些争议对于完善监督具有很好的讨论价值。第三章主要是看看域外法治国家在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方面有哪些举措,这些举措对于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完善带来哪些启发。第四章是在前文的基础上,重新明确我国侦查监督的范围与出发点,考虑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以此完善侦查监督,并分析我国建立司法审查机制的可行性,探讨现存障碍有哪些,以及完善侦查监督的其他举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