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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J.J.Rousseau,1712—17781,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他以新的平等观念、社会契约理论、人民主权思想确立了自己在近现代世界思想史上的显要地位。他设想人民通过订立新的契约方式,建立起一个保证个人自由与平等、充满民主和爱意的国家。而这一契约的订立和运作是以法律的形式来表现和维系的,因此,法律思想在卢梭的整个思想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国家政府不是“君权神授”的产物,而是人民公意的产物,因而人民有权利监督、评判和控制政府,如果政府违背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则人民具有革命的权利来推翻它。上述思想理论成为十八、十九世纪美国与法国革命者推翻专制、建立民主共和国的有力思想武器。《社会契约论》是反映卢梭成熟法律思想的代表作,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著名的古典文献之一。它概括了卢梭法律思想的基本原理,提出了一个民主的、平等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原则,主张建立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民主共和的国家制度。因此,《社会契约论》被视为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福音书,它为近现代民主政体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民主、平等、法治思想也可以为中国当代民主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所借鉴。文章分析了卢梭《社会契约论》诞生的时代背景和思想背景;对其中的法律思想进行了阐述,如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分类、人民主权理论、政体的模式、财产权等等;并就其对美国革命、法国革命、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历史影响进行了一一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