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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上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两个方面——诚实信用要求和自由裁量权,都是对罗马法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的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亦是来源于道德的一项法律原则,其在法律领域的适用范围日益扩张,已由最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原则,逐步确立为私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且地位日显重要,有私法领域“帝王原则”之称。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诉讼观念及诉讼本身的变化,西方法制先进国家民事诉讼法域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越来越广泛,我国的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开始了对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通过对罗马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研讨,可以发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源自罗马法,但因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分离,以及长期以来诉讼法的助法性质和诉讼竞技理论的影响而被忽略。随着程序独立价值观的张扬与协同主义诉讼观的兴起,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成为发现案件事实、完成诉讼的“作业共同体”,诚实信用原则重新为学说及立法所关注。本文通过研究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内涵较为成熟的发展进路,探讨了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内涵的构建,即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由法典中的一般条款及其引导下的开放性的具体规则体系共同构成。而后,从权利保障体系的完善,民事诉讼功能的实现以及民事司法环境的现状出发,求解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必要性;从社会文化基础、程序价值基础和诉讼观基础研讨诚实信用原则入法的可行性。并以此为前提,在确立民事诉讼诚实信用一般条款的基础上,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的地位与义务特征,展开对具体规则体系的构建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