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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4日,证监会颁布实施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中试点推行,这标志着我国酝酿多年的公司债券发行正式启航。《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与以往的企业债发行法律法规,特别是《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相比,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改进和突破,为公司债的发行提供了较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由于是一部新出台的法规,因此至今仍未有相关的专著和论文。故此,笔者从创新角度考虑,选择了该《试点办法》为论文研究对象,从五个方面对其中的新亮点进行评析。当然,与所有的法律法规一样,《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不可能是完美的。特别是作为公司债发行的“破冰”法规,没有实践经验可借鉴,因而《试点办法》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这些不足有些来自于制度本身的设计,包括部分规定不够详细、可操作性不强等;有些是由于公司债市场起步较晚、发展程度不够造成的,如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的缺乏等。事实上,这些不足同时也是我国公司债发行市场法律制度中的漏洞和缺失。基于此,笔者试分析了公司债发行市场法律制度中四点主要不足,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以期对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帮助。论文包括三大部分,具体包括:第一部分,我国公司债发行市场法律制度概述。这一部分中,笔者以“福禧事件”案例为切入点,讨论了完善我国公司债发行市场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并介绍了公司债发行市场法律制度的构成及我国公司债发行市场法律制度的现状,从而为研究如何完善我国公司债发行市场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评析《公司债券发行试点》。《试点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把公司债推向资本市场的制度巨擘。它无论是与陈旧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相比,还是与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相》比,都有其独到之处和新亮点。笔者运用法条对比的方法,对《试点办法》中审核制度、发行利率定价制度、募集资金用途、监管方式和担保方式这五大新亮点进行了详细评析。第三部分,提出完善公司债发行市场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尽管《试点办法》和一系列相关配套规章的出台使得公司债发行有了较完善的法律框架,但公司债发行法律制度中仍存在不足和缺失。笔者从信用评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担保制度和机构投资者制度四方面分析了公司债发行法律制度中的不足,并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对立法实践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