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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国家公务员的范围不同,根据中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在我国,国家和地方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相同,党组织工作部门的文职人员也属于公务员。如果把研究聚焦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助于横向和纵向比较。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考录特点、流程的分析稍加调整便可适用于对地方同类公务员考录的研究;此外,国家行政机关经考录选拔的公务员在英、美、德、法等国也属于公务员的范围。限定研究领域,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敏感的政治性话题,从而有可能获得较客观的结论。关于公务员制度的教材、文章几乎都会涉及公务员考录,并且大多把重点放在程序的描述上,一些著述也许还会对考录的基本原则稍加说明。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公务员考录研究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研究考录至少需要两方面的原始材料:反映制度“应然”的法律与反映“实然”的资料,这两类资料的搜集与使用有一些特殊困难,例如,很多材料研究者无法获取,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当事人的叙述片面等。公务员制推行以前,中国实行干部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干部制存续的基础逐渐瓦解,从前采用干部制管理的一部分公职人员已过渡到采用公务员制加以管理。九十年代以来,公务员制在中国确立。法治国公务员考录是指国家遵循公开、公平原则,以竞争性考试择优录用公务员。法治国公务员考录具有两个特点。首先,以常规方式选拔公务员;其次,考录只关注申请者或候选人的客观资质。客观资质可以用一定手段准确衡量,主观资质则是那些无法依靠标准化测试做出客观裁断的资质,对它们的评价主要取决于评价者的主观判断。客观资质依靠个人努力,在正常情况下,一般都可以具备,主观资质则无法依靠个人努力去培养,考录有助于公务员队伍的“动态稳定”和人事管理法制化。同时,现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考录在制度设计和实际运转等方面又存在一些问题。考录在制度设计方面的主要问题有:1、笔试科目和内容设计不科学。标准化考试助长考生的投机心理,催生了考试培训市场。考试内容不包括考生在大学所学的专业知识,考什么,学什么,这种现象不利于高等院校专业教育正常开展。不区分综合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职务的统考不利于人才选拔。2、面试作为笔试的有益补充,较为灵活。目前我国在面试考官的资格认证和裁量权行使等方面均缺乏法律规范。3、对于政审不合格的情形,法律仅能作一般规定,针对具体情形,审查机构行使完全的裁量权。在这种情况下,亟需保障相对人权益的配套机制,而当代中国公务员体制中恰好缺乏这套机制。4、落选者的救济机制不健全,落选者寻求救济的困难很大。考录在实际运转方面的主要问题有:1、考录机关会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过度”条件。典型的如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获得外语等级证书、“相关”工作经验、中共党员等。2、考录机关录用过程中不严格遵循平等原则,根据候选人的出身、社会关系等决定是否录用。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相应对策。例如,改革现行考试模式,增设专业科目,以实现考录与高等院校专业教育的良性互动。立法规制面试考官的资格认证和裁量权。为了保障政审时相对人的知情权,应当立法保护相对人查阅本人档案的权利。考录应当公开透明,以便舆论监督,同时行政体系内部的监管也应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