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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自从被引入我国之后,由于其自由灵活和资金运作高效的特性即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内十分重要的一部分,为处在各发展阶段需要融资的企业的发展和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繁荣增添了更多的活力。因此,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可转换优先股作为投资工具,对目标企业发行的优先股进行投资,所以本文题目中优先股的股东权利主体主要指可转换优先股的股东。由于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受到了一定限制,对于公司的重大举措缺少知情权和表决权。所以在目标公司中,优先股股东相对于普通股股东处在弱势地位。近两年,优先股股东的相关权利内容和概念随着《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的颁布在法律上得以明确。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方面规定的仍然不够细化。本文通过简要介绍优先股的权利特征,进一步论述了可转换优先股股东权利的内涵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自益权;二是共益权。其中,自益权主要包括了股息分配权、优先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和股份回购申请权;而可转换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和查阅权(也有称为知情权的)属于共益权的范畴。在某些文献中,优先股的股息和红利被合称为股利,本文根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将股息和红利分开论述。本文所论述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在私募股权投资中,购买目标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公司层面来说,投资者是目标公司的可转换优先股股东,本文主要论述的就是保护他们的相关权利。通过论述立法上的不足之处和可转换优先股股东在私募股权投资的不同目标公司中的现状,如果要设立完善的可转换优先股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需要从两方面入手。第一,不仅要在投资协议中审慎订立相关条款,而且要充分尊重投资人和目标公司的意思自治,不能过多干预私募股权投资这一商事活动。第二,完善我国现有的可转换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通过学习境外立法上的先进经验,更好的保障可转换优先股股东的自益权和共益权。论文的基本内容如下:论文第一章:优先股的权利特征。首先,通过简单介绍优先股的特征,说明公司章程可以决定一些优先股的权利内容,并且优先股的特征是带有一定的期权属性;其次,讨论了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内涵主要包括:股息分配请求权、优先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回购申请权和表决权。论文第二章: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现状。首先,介绍我国关于优先股的立法现状,从立法进程上来看,对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其次,论述优先股股东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现状,投资人主要是利用可转换优先股作为投资目标公司的投资工具,并且介绍了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目标公司中优先股股东的现状。论文第三章:从投资者角度对可转换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首先介绍投资协议中关于可转换优先股的条款,其中优先分红条款、优先清算条款和回购权条款是投资协议的核心条款;其次论述对目标公司的投后管理,投资人可以作为股东或者管理层参与目标企业的经营管理。论文第四章:可转换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首先分析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中对可转换优先股的保护存在的问题。再从可转换优先股股东权利的内涵细分为对可转换优先股股东自益权的保护,包括对股息分配权的保护、分红权的保护、剩余财产分配权的保护和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保护;和对可转换优先股股东共益权的保护,包括可转换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的恢复与查阅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