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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社会与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方面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些问题就是诸如房屋拆迁、环境污染、劳动争议等群体性纠纷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和案件复杂程度的不断增加。就这些问题而言,一方面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规定的缺陷,如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际案件中较少适用,团体诉讼适用范围太窄;另一方面则是我国在新形势下所面临的对解决群体性纠纷提出了更高的司法需求。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使群体性纠纷案件能够高效平稳的得到解决,为了缓解法院在审理群体性纠纷案件时因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所产生的压力,在我国未来的民事诉讼立法过程中,应该在对我国现有的针对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即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发展完善的同时,引入一项新的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制度——示范诉讼制度。示范诉讼制度是解决群体性纠纷的一种重要诉讼方式,其功能主要在于用较小的诉讼规模来解决群体性纠纷中共通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促进当事人裁判外解决纷争以及预防群体性纠纷的发生,且与其他的群体性诉讼制度具有互补性,此制度已经在英国、美国、德国、瑞士、澳大利亚等国家得到应用且取得一定的法律效果。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吸收和借鉴示范诉讼制度的合理内核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关解决群体性纠纷的法律制度,将诸多相同或类似的个案集中在一次诉讼或是一个案件中加以解决,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将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示范诉讼的概念、特征、分类及功能价值等方而对示范诉讼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构建示范诉讼制度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示范诉讼的概述,包括示范诉讼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与其他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的比较,笔者想通过对示范诉讼内容的介绍及与其他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的比较,揭示示范诉讼制度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中的独特功能和优势。第二部分是示范诉讼制度的功能价值,笔者想通过对该制度功能价值的评析向人们展现该制度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引起人们对该制度的重视,并为我国引进该制度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示范诉讼制度的国外考察,笔者想通过对国外的示范诉讼制度的阐述,让人们对该制度有更深的了解,为我国构建该制度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是示范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本部分主要是在分析前三部分的基础之上评析在我国构建示范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一些在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具体建议,笔者希望能通过这些建议能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关于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做出一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