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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近十几年来互联网上出现了各种适合于网络支付的网络虚拟货币(后面简称虚拟货币)。1998年美国的Beenz.com网站开始发行一种联合促销积分,消费者在发行商的合作网站购买商品后可以获得红豆币Beenz,当红豆币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在联合促销网中任意一个商家那里购买商品;2000年,中文利网China Bonus.com为了鼓励网民对该网站的访问,采取了随着访问时间的增加,其注册账号的积分也增加的策略,当积分累积到一定数额后,就可以用来兑换该网站提供的IP电话卡、上网卡等奖品。接着,腾讯公司推出Q币,新浪公司推出U币,作为其公司网站虚拟商品的支付工具,但是它们都不能向发行商赎回法币。2003年,林登公司开发的网络游戏《第二人生》发行林登币,在《第二人生》中充当交易媒介,并且可与美元双向自由兑换。人大经济论坛发行的论坛币,可以用作用户在论坛上交易电子资料的交易媒介。以魔兽币为代表的网络游戏币倒卖交易在网络上非常火爆。互联网上虚拟货币的迅猛发展,引起了国内理论界的关注,并对其性质产生了激烈争论。大致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货币是一种新的货币形式,是适应于互联网上用作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虚拟货币只是提货凭证,不是货币。在学界激烈讨论的同时,政府也开始关注虚拟货币并做出一定监管措施。2007年2月15日国务院14个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始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其中禁止虚拟货币倒卖交易。2008年10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得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开始对倒卖虚拟货币所得收入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国内外文献对于虚拟货币进行了许多有益的研究,但是仍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对虚拟货币没有完整界定和分类,二是对虚拟货币的性质没有完整判定,三是对虚拟货币的经济意义论述不全,四是对虚拟货币监管的性质认识不全,没有提出合理的监管原则与监管措施,五是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缺乏分类研究,对虚拟货币的税收问题没有系统研究,因此本文对虚拟货币进行全面系统的理论研究,具有理论与实践的重要意义。本文以虚拟货币的运行过程为基础和线索,共研究了五个问题,一是虚拟货币的完整界定和分类,二是虚拟货币的运行过程和性质,三是虚拟货币的经济分析,四是虚拟货币的风险与监管问题,五是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法律保护和税收问题。其中对于虚拟货币性质的判定是全文的核心。第二章研究虚拟货币的界定和分类。本文把虚拟货币界定为互联网网站发行的、持有者在网上购物时能够选择物品的种类和数量,或者在网络虚拟社区作为交易媒介,且不同于法币名称与单位的有价虚拟物品。虚拟货币不同于电子货币、有限用途电子储值(如校园一卡通)和其它虚拟财产(如游戏计分、虚拟装备)。本文主要按照四个标准对虚拟货币进行分类,一是按照发行方式分为法币换取型与网络活动卷入型虚拟货币,二是按照支付方向分为单向支付型与双向支付型虚拟货币,三是按照支付范围分为全局支付型与局部支付型,四是按照经济功能划分为支付工具型、交易媒介型、促销工具型、激励合作型虚拟货币。其中最重要的划分标准是按照支付方向与支付范围划分,它对于判定虚拟货币的性质具有决定性意义。按照支付方向与支付范围的划分可以推广到一般的支付工具。支付工具按支付方向可划分为单向支付工具与双向支付工具。单向支付工具是指销售商品的经济主体在接受支付工具的支付以后,不能用其接受的支付工具在同一经济系统中购买生产投入或其所需要的其它商品。双向支付工具是指销售商品的经济主体在接受支付工具的支付之后,能够直接用其接受的价值物在同一经济系统中向非发行商购买生产性投入或者所需要的商品。支付工具按照支付范围可划分为全局性支付工具与局部性支付工具。全局性支付工具能够在一个国家或社会内向所有供应商购买所有商品,局部性支付工具则只能向有限范围内的供应商购买指定商品。双向支付工具的定义实际上也是交易媒介的充分必要条件。一个价值物作为交易媒介的充分必要条件是,销售商在销售商品时所接受的价值物能够在同一经济系统中向非发行商购买其所需要的商品或生产要素投入,并且在交易过程中价值物数量不发生变化。主流经济学把充当交易媒介的东西视为货币,并把那些容易转换成交易媒介的东西也当成货币或准货币。本文将作为交易媒介的有价物视为货币,根据其支付范围可划分为全局性货币与局部性货币。第三章研究虚拟货币的运行过程与性质。本文认为虚拟货币的性质只有在运行过程中才能加以判定,不能笼统地判定说某种虚拟货币是否具有货币性质。本文的思路就是,把交易媒介的充分必要条件用于考察虚拟货币各种运行过程,如果这个运行过程满足交易媒介的充分必要条件,那么虚拟货币在这一运行过程中就是交易媒介,从而具有货币性质;如果这个运行过程不满足交易媒介的充分必要条件,那么虚拟货币在这一运行过程中就不是交易媒介,从而不具有货币性质。虚拟货币的运行过程可以划分为发行过程、非发行商之间的转移过程和回收过程。发行过程定义为虚拟货币数量增加的过程;非发行商之间的转移过程定义为虚拟货币数量不发生变化的过程;回收过程定义为虚拟货币的数量减少的运行过程。其中非发行商之间的转移过程按照出现频率从高到低又包括虚拟社区流通过程、倒卖过程、借币收费过程、联合促销过程、物物交换过程和全局流通过程。如果虚拟货币不仅能够购买虚拟商品,而且销售商在收到虚拟货币之后,能够在同一虚拟经济系统向其它非发行商购买商品,那么这样的运行过程称为虚拟货币在虚拟社区的流通过程;倒卖过程是指虚拟货币用户以法币为媒介与非发行商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包括虚拟货币普通用户把其账户余额卖给其他用户;借币收费过程是从Q币购买非发行商虚拟商品的交易过程中抽象出来的概念,它是指虚拟货币作为非发行商收费手段的交易过程;联合促销过程是从红豆币的运行过程抽象出来的概念,红豆网发行红豆币,众多合作厂商在红豆网购买红豆币之后作为促销积分奖励给消费者,消费者从任一个合作厂商处获得的红豆币可以在任一个合作厂商的网站上购买商品,所有合作厂商共同形成一个联合促销网;虚拟货币的物物交换过程是从Q币与非发行商偶尔交换实物的交易中抽象出来的概念;全局流通过程是指虚拟货币类似于法币在全社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交易过程。本文力图使这些运行过程的命名能够暗示其性质或功能。如果我们把交易媒介的充分必要条件逐一对照虚拟货币的运行过程,就会发现只有在虚拟社区流通过程与全局流通过程中虚拟货币才是交易媒介,从而具有货币性质。虚拟货币在虚拟社区流通过程中的性质是局部性货币,在全局流通过程中的性质是全局性货币。但是全局流通过程目前只是在理论逻辑上存在,在现实中还从未出现,因此从实际来看,虚拟货币只有在虚拟社区流通过程中才是交易媒介,是局部性货币,而离开了虚拟社区,最多成为倒卖对象而不能作为交易媒介,因而不可能挑战人民币作为全社会唯一全局性货币的地位。除此之外,虚拟货币在其它运行过程中都只是单向支付工具而不是交易媒介,从而不具有货币性质。第四章对虚拟货币进行经济分析。文章首先区分了个体性财富和社会性财富、分存性财富和统存性财富。个体性财富即使在社会分工网络中生产更有效率,但其价值可以脱离社会网络而独立存在,比如粮食,即使在鲁滨逊那样的孤立世界,它仍然对个人具有价值,可以成为个人所拥有的财富。社会性财富以商誉等无形资产为典型,不仅它的生产供给离不开社会分工网络,而且它的价值也必须在社会人际网络中才能体现出来。分存性财富可以由不同个人分别贮存,而不必借助于他人的合作(正面特征),即使没有社会或他人协助,也可以自行销毁(负面特征);统存性财富必须由社会集中统一贮存,个人不能离开社会网络而单独将其保存(正面特征),如果没有社会或他人协助,通常不能自行销毁(负面特征)。统存性财富的运行成本主要是公共性成本,分存性财富的运行成本主要是个体性成本。虚拟货币既是社会性财富又是统存性财富,其运行成本主要是公共性成本,个体性成本很小。本文对虚拟货币进行经济分析的理论工具包括潜在剩余收益与交易费用权衡折中原理、内外生交易费用权衡折中原理、新兴古典经济学解释框架、局部均衡分析以及虚拟社区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的分析视角。虚拟货币的产生既是专业化与分工演进的结果,同时它又促进专业化分工的进一步发展。虚拟货币的基本功能是降低网络虚拟商品的交易费用,从而消费者与网络厂商之间、网络游戏不同玩家之间能够实现更多的潜在剩余收益,这意味着交易结构的演化和帕累托改进。虚拟货币引入之后,由于交易效率的提高,能够促进专业化与分工结构的演进,并伴随着一系列经济发展现象。虚拟货币的出现,使得网络经济有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增加了就业,创造了许多新的发展奇迹(以腾讯Q币收费业务为代表),从而有助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单就倒卖交易来说,据业内人士估计,目前虚拟货币倒卖交易的市场容量大约有几十亿元人民币。如此巨大的倒卖交易,将为许多倒卖中间商创造财富,同时也可能成为政府的税收来源。本文认为虚拟货币运行过程的交易成本决定了它出现的频率。虚拟货币的发行-回收过程、虚拟社区流通过程、倒卖过程、借币收费过程、联合促销过程、物物交换过程和全局流通过程的单位交易费用从低到高,其出现频率则从高到低,因而虚拟货币运行过程出现的频率与其交易成本负相关。由于法律禁止,全局流通过程实际并未发生,其出现频率可视为零,其交易成本可视为无穷大。以林登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所在虚拟社区作为现实经济电子商务平台,有可能吸引一部分本属法币所媒介的商品交易,在法币数量和流通速度一定时,由于商品交易量降低,有可能导致法币发生通货膨胀。但以林登币为代表的可与法币自由兑换的虚拟货币在国内从未出现。除此之外,其余虚拟货币的所有运行过程不会对法币经济系统有实质性不良影响。由于虚拟货币并非全局性货币,因此虚拟货币的发行量不会影响到人民币的币值,网络游戏社区的通货膨胀对于现实世界特别是人民币金融秩序没有影响。同时,本文认为不同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相互兑换的交易成本很高,因而很难实现。没有必要也不应该设立所谓网上中央银行统一发行虚拟货币。第五章研究虚拟货币的风险与监管。社会性物品的价值由人们的偏好和契约所直接决定,其基本风险是社会偏好变化引起的价值贬值。统存性财富由社会集中统一保管,如果保管中心由于技术原因遭受盗窃或侵害,那么相关个体的统存性财富有可能部分或全部丢失,从而统存性财富面临的风险通常要大大高于分存性财富。虚拟货币作为社会性财富面临着价值贬值风险;作为统存性财富,运营商是产生风险的核心环节,因此虚拟货币监管的中心环节是对运营商的监管。政府监管的终极目的是增进社会福利、增加每一个人的利益,其次级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直接目的是维护合法的经济秩序,防范经济风险,这可以细分为四点,一是维护经济金融安全,使得人们有一个良好的虚拟货币交易环境,二是防范经济金融风险,打击虚拟货币有关犯罪行为,三是维护商业交易公正,维护虚拟货币交易主体的合法权利,四是维护国家税法制度的权威性,防止虚拟货币有关交易偷税漏税。监管的目的决定了监管原则。虚拟货币监管原则与公共行政、公共财政的原则类似,包括公正、自由、法治、平等、公开、保护公众利益和经济效益原则。虚拟货币监管的性质主要是国内商业监管。但由于虚拟货币的发行和回收可能涉及非法集资和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倒卖交易可能被用于洗钱,双向自由兑换型虚拟货币在性质上类似于外币,因此,虚拟货币监管还涉及到金融监管。虚拟货币监管的手段包括技术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虚拟货币监管的法律手段是运用立法和司法来维护虚拟货币有关交易主体的合法权利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第六章研究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法律保护和税收问题。只有对虚拟货币法律属性有准确地认识,才能更好地保护虚拟货币的发展。本文认为虚拟货币的财产权不同于传统物权,也不同于传统债权,虚拟财产和虚拟货币的出现要求财产权理论做出根本变革。但考虑到变革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高昂成本,作为权宜之计,本文认为可以扩大物权客体范围,对于自由兑换型虚拟货币、网络游戏币、公益论坛币给予物权保护,而对于法币预付充值型虚拟货币、折扣积分、促销积分则给予债权保护。本文认为承认虚拟货币倒卖交易的合法性并给予法律保护是对其进行征税的前提。对于持有虚拟财产不应该征收财产占有税,但是对于虚拟货币倒卖交易所获得的利润应该征收财产转让税、个人收入所得税或营业税。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是建立了一个以虚拟货币运行过程为基础的理论分析框架,具体包括:第一,提出了一套全新的虚拟货币分类与命名体系,特别是提出并区分了单向支付工具与双向支付工具,它能够有效地判定虚拟货币的性质。第二,本文系统分析了虚拟货币的运行过程和性质。其核心创新是提出了交易媒介的充分必要条件,并系统考察虚拟货币在各种运行过程中是否满足交易媒介的充分必要条件,从而可以判定虚拟货币在这些运行过程中是否具有货币性质。第三,用潜在剩余收益和交易费用权衡折中原理分析了虚拟货币有关交易关系和契约结构的经济学意义。第四,在考察虚拟货币性质的基础上,澄清了虚拟货币与现实经济的关系,特别是对虚拟货币引发通货膨胀和威胁人民币地位,应该建立网上中央银行统一发行虚拟货币等错误说法进行了澄清。第五,提出了个体性财富和社会性财富、分存性财富与统存性财富的区分,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