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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欧盟内部市场活力,促进欧盟内部跨境消费,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1日提交了《关于制定一部<欧洲共同买卖法>条例的提案》。通过该提案,欧盟委员会意图在欧盟范围内创制一部统一的欧洲合同法律规范,即《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从而进一步推动欧盟私法统一化的进程。另一方面,《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延续了欧盟重视消费者的传统,将高水平的消费者保护作为其立法目的,再次推动了欧盟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发展。作为《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最大的创新之一,《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纳入了对消费者合同的规制,并在整体上构建了消费者合同条款与普通商事合同条款的“双层分离”结构。具体而言,《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对消费者合同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概念的界定。《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对消费者合同的主体——消费者、经营者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从而间接界定了消费者合同的范畴。此外,《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根据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将消费者合同分为了远程合同、场外合同以及非远程或场外合同,不失为合同法律规范应对电子商务挑战的新尝试。第二,适用的限制。在《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的适用层面,欧盟委员会突破性地制定了选择适用的模式,即在消费者合同中,《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的适用必须以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为前提。同时,《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也在地域、合同主体及合同标的这三个方面对其适用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第三,具体的制度。在规制消费者合同的具体制度层面,如同欧盟各成员国内国法,《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也以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制度、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以及不公平条款制度为核心而展开。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保证《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的高水平消费者保护,《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框架下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消费者的撤回权以及不公平条款的审查均是强制性的,其效力不因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约定而减弱。但也正是因为该等强制性的设定,《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受到了较多学者的质疑。二十世纪以来,各国开始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并在立法上予以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此次对消费者合同规制的纳入,便是欧盟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特殊关怀的例证。虽然《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对消费者合同的规制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其将消费者合同纳入一般合同法领域的尝试着实为欧盟乃至国际消费者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目前,我国正处于编纂民法典的关键时期,我国可借此契机参考借鉴《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的结构设计和制度设定,将消费者合同的规制纳入我国民法典,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消费者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