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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特别是在的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人员犯罪占整个城市犯罪数的比例趋高,然而由于流动人员的社会性特殊、司法实践中存在无奈与制度的缺陷等因素,均导致流动人员在取保候审方面无法与“本地人”享有同城待遇。众所周知,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何解决好流动人员的取保候审问题,不仅有助于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取保候审替代羁押的作用,更有利于实现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具有自身的优越性。一是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审前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二是避免了犯罪嫌疑人在监所中的交叉感染;三是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更合理有效的分配办案资金。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取保候审地位、作用得到强化。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其贯彻执行并不理想。笔者以南京市J区公安机关办理的流动人员犯罪案件为切入点,探析流动人员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本文试图以南京市J区公安机关为例的调查视角,对流动人员取保候审适用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探寻处理问题的对策,以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并解决流动人员平等适用取保候审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适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流动人员适用取保候审的比率偏低;适用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理由)失当;保证方式相对单一;脱保现象严重,监管难度大。本文以南京市J区公安机关2012年、2013年适用取保候审情况进行实证调查,对流动人员取保候审适用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认为取保候审适用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规范的缺位、人为因素的干预、经济条件的制约、风险控制的困惑等四个方面的因素。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确立流动人员适用取保候审原则,分别是法律平等适用原则、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原则、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并进一步提出解决流动人员适用取保候审问题的对策:一是扩大取保候审适用范围,提高取保比例;二是明确取保候审适用条件,避免随意执法;三是丰富取保候审保证方式,避免方式单一;四是引入取保候审风险评估,强化监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