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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作为商业保险活动的参与者,是保险合同得以履行,保险目的和功能得以实现的关键因素。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保险受益人的概念、产生、变更和受益权的丧失等内容都有相关规定,为保险受益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随着商业活动中资金融通需求的不断增加,在很多财产保险合同中出现了约定保险受益人的现象,例如:在保证保险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一般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和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同时指定债权人(银行)作为保险受益人参与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领域指定保险受益人的现象已经普遍存在。但是,依据我国现行保险法,保险受益人制度通常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于是否可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争论一直困扰着我们,因而,本文以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为主题,在分析指定财产保险受益人的法律效力的基础上,着重探讨扩大保险受益人的适用范围,建立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问题。鉴于此,本文第一部分,以相关文献及理论为依据,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保险合同制度的内涵、特征,厘清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明确保险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二部分,从保险受益人的界定出发,研究保险受益人权利的取得,保险受益人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保险受益人的适用范围问题。第三部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财产保险中保险受益人约定条款的效力问题。引出在在财产保险领域建立保险受益人制度的观点。第四部分,引入案例说明现行保险法规范将保险受益人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人身保险领域的局限性,阐明在财产保险合同领域建立保险受益人制度的现实紧迫性,同时论证说明在财产保险领域建立保险受益人制度的理论可行性。第五部分,从现行保险法律规范出发,利用规范释义的方法,阐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受益人制度,为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构建提供经验借鉴。第六部分,立足于我国保险实务发展的需要,提出建立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