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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者Joseph King于1981年提出了机会丧失理论。该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在机会丧失案件中将机会丧失本身视为一种损害,被害人只需证明加害行为与丧失的机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同时在赔偿金的计算上,采用按比例赔偿的方法。此理论虽然缓解了机会丧失案件难以适用传统因果关系的难题,但是其本身还存在一些理论上的缺陷,因此本文在大量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一些修正:首先,将机会利益归入人格权,以患者是否死亡为标准,如若死亡,则为生命权受到侵犯,如若并未死亡,只是身体机能受损,则可以健康权或身体权受到侵犯而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其次,本文并不赞同将机会丧失本身作为损害,而是将损害区分为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患者自身的死亡或残疾作为直接损害,由此引发的其他损害,包括对被害人的未来薪资所得、对抚养人的生活费的补偿等作为间接损害;再次,本文采用比例因果关系,按照加害人原因力的大小,分配其损害赔偿责任;最后,在计算方式上采用归因危险度的方法,按照加害人原因力的大小,精确地计算出加害人所应赔偿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