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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变动的核心,占有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式。近代民法上有一个著名的命题——占有表像本权。根据这一命题,占有是动产物权的现象形态,在占有背后必有本权存在。这使得交易中的第三人对占有人享有占有物的处分权限产生合理信赖,于是当占有人对占有物实施处分行为时,针对占有物的归属,出现了第三人的交易利益和所有权人的所有利益之间的冲突。由于受一物一权原则的限制,两者处于势不两立的状态,只能择其一而保护之却不能两全,法律面临着价值上的选择与取舍。在从侧重于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到侧重于保护交易中第三人利益的转变过程中,占有公信力开始萌芽,出现了占有的权利虚像或称权利外观理论,继而发展为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的社会理想,近代民法在权利外观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占有以公信的效力。占有的推定力是公信力的基础和前提,公信力是推定力的具体运用形式和必然发展结果。占有的公信力并非对一切出卖他人之物的现象均给予保护,而是将占有推定力的作用对象限制在“信赖占有”之上,即要求交易中的第三人在主观上为善意,可见公信力制度负载着惩恶扬善的道德意义。 占有的权利外观理论与日耳曼法息息相关。在日耳曼财产法中,占有与本权密不可分,占有是权利的外衣,权利借占有得以体现。占有人被推定为权利享有人于大多数情形相当合理。然而在现代社会,占有与本权相分离乃是常事,占有背后并不恒伴所有权的存在,故占有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并不充分,使传统的占有表像本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论开始动摇。在此情形下,原有的合理信赖理论不得不进行改造,动产物权的传统公示方式不得不采取一些补救和强化措施,以克服占有作为一种公示方式在负载信息方面的不足,以此协调“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的冲突,尽量减轻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损害,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章阐述了动产占有公信力的起源,以罗马法、日耳曼法为背景,介绍了占有公信力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重点论述了占有公信力之所以没有在罗马法出现的原因。由于罗马法严格奉行“无论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导致所有权具有无限的追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