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经专利数量对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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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数据中显示,中国在2011年共受理526412件专利申请,首次超越了美国,成为了世界第一的发明专利受理国。中国在100年内,继德国、日本和美国之后,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知识产权局。而值得注意的是,德日美三国作为发达国家,其均在拥有大量的技术发明专利后实现了经济腾飞,专利的拥有与经济发展之间是否存在促进作用令人关注。
  当下,降低经济增长速度的中国亟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能否借“专利的东风”,以科技创新作为新的动力,实现经济的新一轮增长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一大问题。另外,相较于拥有较完善的法律设置以及法律执行系统的德日美,中国的专利法仅发展了20余年,还远不及德日美对于专利的保护力度。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是否应完善专利保护制度以求促进经济的继续发展,是本文所研究的另一个问题: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是促进还是抑制作用。
  为了解答上述问题,本文试图推导如下路径:法律的设定严格与否会经由专利转化为技术创新形式最终影响经济的结论。如能得出这个结论则说明专利保护越严格,拥有更多的专利会对经济有更好的促进增长作用。
  本文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99个国家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国家的法律发展程度以及专利申请的数量进行计量,探讨专利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由于近年来出现的新资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不定期发布的《国际专利制度报告》,其中的附录二总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各国的专利法,并且附录二的内容为定时更新,以此内容详实且有可信度的资料作为新的专利保护力度的评分标准,使得编制新的专利保护力度指数有了可能性。新的专利保护力度指数为本文可能存在的一个创新点,新的专利保护指数不仅可以得出更接近现在的有价值的结论,而且通过分析新指数的成分,可以得出专利法修改面的侧重,制定那些条款对于专利产生会有更好的促进作用。
  在获得代表专利法保护程度的指数后,本文在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影响专利申请时,将专利申请分为了居民专利申请与非居民专利申请。这种区分是出于以下猜想:从目标国的专利保护力度松紧对于非居民申请目标国专利的影响来观察,非居民专利申请是在国外已经完成的研究,几乎均是在自己国家已经完成了专利申请,而后来到目标国进行专利的申请。这种不需要目标国投入资金或研究人员的非居民专利申请,目标国的法律有所变动会直接影响非居民的申请。从非居民在目标国申请的专利对于经济的影响来观察,非居民专利对于目标国的经济影响在于其专利的后续应用,如果非居民申请专利带来了相应的FDI,在国外此专利必定已有成熟应用经验,确定能产生相应利润,非居民专利申请对目标国的经济发展作用具有确定性以及及时性。
  居民专利申请面临的是另一种情况:从本国的专利保护力度松紧对于居民专利申请的影响来观察,在本国知识产权保护变动后,最先受影响的是投入的科研资金以及科研人员的数量,而后经过一定时间才会转化成为本国居民专利申请。这一影响的发生具有时滞性,而非居民专利申请则几乎不存在时滞,目标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变动会即时反映在非居民专利申请数量上。另一方面,从居民在目标国申请的专利对于经济的影响来观察,在专利应用上,本国居民专利申请在专利授权以后还需经过相应的应用试验以及寻找专利使用者进行授权或是转让等工作,故本国居民申请专利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在经济上有所体现。所以,在进行法律对于经济作用的推导时,全过程均需要针对居民与非居民专利申请的不同加以考虑。
  本文在完成计量后得到了与上述理论一致的结果,具体来说:1、当专利保护力度指数所代表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于2以后,知识产权保护越严格,国家的人均GDP越高,该国愿意投入的研发支出就越多,而这种研发支出的增加和科研人员的增加一起会最终作用于居民专利申请,两者呈现正相关关系。2、非居民在申请目标国的专利时,目标国的专利保护强度是最重要的影响其决定的指标,而且两者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一个国家拥有越严格的专利法则会带来更多的非居民在本国的专利申请。3、非居民专利申请对于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时居民专利申请的两倍以上,说明非居民专利对于经济的影响要远大于居民专利。而且,居民专利对于经济的影响确存在时效性,即期的非居民专利申请和滞后一期或是滞后二期的居民专利申请两者联合起来解释全要素生产率效果最好。
  在主要结论之外,本文在研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有价值的小结论:1、在世界范围来看,不同法系的专利保护程度不同,保护重点也不同,但是其差异还不足以作为专利法的特性,不能作为虚拟变量引入计量中。因此本文所使用的专利保护强度指数不能得出如同LLSV一样的法源决定经济发展的结论。2、专利保护强度指数没有明显的主成分可以提取,说明其各项分布较为均匀。3、非居民和居民专利申请受专利法中不同条款的影响是不一致的,既各有侧重,也受某些相同的专利法条款影响。
  本文对法律影响经济的路径进行了细致的推导: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量增加-经济增长,其中又根据居民与非居民的专利申请的不同性质做了区分:法律更好保护知识产权-为创新投入的资金增多-本国居民专利申请量增加和法律更好保护知识产权-非居民专利申请量增加这两条不同影响路径。
  本文撰写的可能创新点在于:1、本文使用了新的专利保护强度指数(Patent Right Index)以下简称PRI,来作为本文研究中代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指数。考虑到以前文献研究中所喜好使用的代表知识产权保护指数的G-P指数制定评分标准时期较早,中国和德国、日本之间从2001年起就只存在极小差异,但这与实际并不相符,中国在2001年时的专利法仅经过一次修订,还不如德国或是日本的专利法完善。因此,G-P指数在当下对于各国专利法的特征表现可能不够显著,加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the Law of Patents,SCP)发布的《国际专利制度报告》中的附录二给出了WIPO中成员国的专利法概要,给本文研究以重新设定PRI指数的可能。2、本文从居民专利申请和非居民专利申请两个不同的路径进行推导,非居民专利申请量直接就会受到目标国的专利保护强度的影响,但是居民专利申请数量是通过一个先影响研发支出资金然后再影响居民专利申请数量的过程,得出法律的设定严格与否会经由专利转化为技术创新形式最终影响经济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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