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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主义作为当今极具影响的思想潮流,是在与当代自由主义的争论中被定义的。查尔斯·泰勒便是社群主义阵营中的杰出代表,与桑德尔、麦金太尔等社群主义者共享着一些基本的命题,他们都强调共同体生活的重要性,但是在具体的论证思路上却有着各自的特点。泰勒的社群主义思想有着独特的思想谱系与基本概念、极具创见的批判与重构,对法治建设能提供富有价值的启示。 首先,就思想谱系与基本概念而言,泰勒用源自欧陆的哲学思想来重新阐释英美和加拿大的民主法治实践,其中黑格尔的主奴关系辩证法、托克维尔的民主观、赫尔德的共同体观对泰勒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泰勒提出了“真实性”这一核心概念和“承认”这一重要概念。前者将主张自我实现的个人主义建立在与他人的关联和对重要视野的开发基础上;后者直面平等尊重政治和差异政治之间的矛盾,包容不同的文化现实。他力图综合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和社群主义对共同体的强调,主张整体论基础上的个人主义。 其次,就对现代法治的批判和重构而论,泰勒的批判内在包含着强烈的建设性立场。他对原子论的个人主义、工具理性的滥用、程序共和国的批判都是为了建设一个更加富有活力的参与性的民主政治,从而夯实法治的根基。他正视现代社会的危机,反对解构主义那种打碎一切的做法。泰勒所提出的构想主要是重构市民社会的模式,市民社会的功能不是消极地抵抗政治权力,而是应该积极地结合公民和国家;此外要培育发达的公共领域,通过公共领域使民主决策能够充分尊重公民的意见。由朝向地区性的社会和寄宿性的公共领域相结合的地方自治是以上两种实践路径的具体展现;最后要更新人权观念,理解发展权背后的规范来源并证成多元人权的价值。 最后,就对法治的启示来看,泰勒直面现代法治的危机,将共识的缺乏作为导致法治危机的根本原因。虽然泰勒的社群主义法律思想本身是自由主义高度发达的产物,但是他却超越了狭隘的政治立场,追求对特殊性-普遍性、古典-现代、社群主义-自由主义的平衡与调和。现代法治必须以立足于社群的公民身份和实质性的商谈民主作为基础,纯形式性的法治无法自足,这对中国当下公民身份、党群关系、央地关系及民族关系的处理也具有借鉴意义。 泰勒以社群主义的政治立场,分析当代自由主义的社会文化及政治实践,追求更加富有生命力的法治框架和民主制度。虽然泰勒没有给出较为详细的制度设计和操作手段,但是他指出了症结所在,这对我们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前瞻性的启示意义,能够帮助我们应对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