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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销售原则”一直以来都是版权法平衡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的重要工具。伴随着作品传播技术的进步,在数字音乐领域传统版权法规定的“首次销售原则”所维系的版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究竟在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能否适用“首次销售原则”,是版权法在数字时代所面的一大难题。本文就是针对此问题,立足版权法维系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这一目的,尝试分析在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适用“首次销售原则”的可能性。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包括三章。第一章“网络环境对数字音乐作品适用首次销售原则提出的挑战”,对“首次销售原则”进行介绍,涉及“首次销售原则”的概念、法理基础以及适用要件。并分析数字音乐作品这一特殊作品形式在网络环境下适用“首次销售原则”的三大困境:数字音乐作品交易行为的定性、“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区别、“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无法影响复制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标准。第二章“域外解决相关问题的立法和实践之比较与借鉴”,将梳理美国、欧盟在此问题上相关的立法尝试,并介绍域外法院的司法实践。第三章“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适用首次销售原则的制度构架”,提出我国数字音乐作品在网络环境下适用“首次销售原则”的构想。依据我国现行的《版权法》,结合国际条约,借鉴域外相关实践经验,解决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适用“首次销售原则”的三大困境。并利用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和数字转售版权费提出网络环境中下数字音乐作品适用“首次销售原则”的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