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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我国2005年《证券法》引进的一个新机制。作为该机制的一个关键环节,资会筹集制度的构建与设计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目的的实现有重大影响。本文综合运用比较与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针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中的资金筹集问题,剖析资金筹集制度的基本理论,借鉴域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筹集中的经验,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筹集制度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引言之后,本文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会筹集制度的基本理论。资金的筹集涉及资金筹集的原则,资金的来源和资金规模等基本内容。资金筹集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充足与适度原则以及灵活筹资原则,资金来源应当包括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已有资金的投资收益和其他资金;资金规模的安排则应当坚持充足与适度的原则,按证券市场的需求变动进行调整。第二部分,域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比较与借鉴。该部分从资金筹集的渠道体系、资金结构和规模等方面,重点介绍美国、加拿大、我国香港以及台湾地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筹集制度,突出各国及地区资金筹集中值得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借鉴的方法和制度,包括坚持资金来源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坚持市场化原则、注重已有资金的投资收益、将资金筹集与资金规模挂钩等。第三部分,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基本内容。该部分从我国现行成文规定的角度,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筹集的资金渠道、资金结构和资金规模进行简单梳理。资金筹集渠道包括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部分交易所经手费、证券公司缴费,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等,资金由市场化资金和非市场化资金构成。第四部分,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会资金筹集制度的问题考察。该部分指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并结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年报以及月报数据,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筹集的资金结构比例,资金规模进行分析。本文认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筹集制度虽然在立法上为资金来源的扩充留有了余地,坚持了资金来源的多样性,但也存在现有资金不足、部分资金筹集标准不明确、以及资金财务结构与规模优化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第五部分,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筹集制度提出完善建议。笔者认为,我国保护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应当遵循“取之于市,用之于市”的指导思想,借鉴域外成熟市场的做法,使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充分发挥其保护投资者、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与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本文建议:在我国保护基金资金筹集中,将证券市场相关主体的罚没资金、潜在侵害主体的赔偿费作为资金筹集的新渠道,形成多方参与机制;提高保护基金投资收益以及证券公司缴费在资金结构中的比例;建立资金规模调节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