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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数额日益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方式越来越广泛,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入股是现在众多投资选择中较为普遍的一种。与此同时,股权转让争议在夫妻财产纠纷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股权的案例屡见不鲜,相类似的案例,由于法官的法律素养、法理认识和价值倾向不同,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有损司法权威,也影响法律指引作用的实现。本文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阐述了本文研究工作的起因、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思路、目的、意义等。正文部分包括四章。第一章为夫妻共有股权概述。具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基本含义进行分析论述;第二部分是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形成方式和表现形式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对夫妻共有股权的性质进行分析。以求对夫妻共有股权有一个整体明确的认知。第二章为一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行为的司法实务现状分析。具体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司法实践案例入手,分析诉争焦点及同案不同判的原因;第二部分针对争议焦点,分析法律适用,并提出笔者观点。第三章对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行为的救济方式进行分析论证。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夫妻一方仅有一人出现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此时构成无权处分,一般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第三人进行救济,并通过《婚姻法》第47条对非股东配偶进行救济;第二种情形是夫妻双方均出现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此时构成了表见代理,一般通过追偿权、抗辩权进行救济。第四章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行为可能产生纠纷的环节提出预防建议,并结合理论与实践,从完善制度建设角度提出了明确制度适用、预防争议出现的方法。具体包括:从制度上明确股权为夫妻共有财产;设立共有登记制度并设置公示期;设立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为股东配偶放宽查阅权限及加强普法教育等,用上述方式完善股权登记、转让制度,强化股权公示及知情权保护。结论部分表明笔者态度,夫妻共有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夫妻共有股权的权利外观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行为从无权处分和表见代理两个角度进行分类并予以救济,从价值取向上进行统一,从制度完善上进行预防和解决,以实现司法判决的统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