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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通过对各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史和该制度在我国法律现状的研究,探讨了我国是否应该全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如何完善现有法律的问题。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或仲裁机构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数额的一种损害赔偿。该制度在英美法系上发展较为成熟,在大陆法系的发展属于起步阶段。如何将这个制度和我国的传统民法理论相协调、如何制定更符合司法实务的惩罚性条款、如何改进现有的法条等,都是我国在引入这个制度过程中应该认真研究得问题。本文笔者使用了历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的研究方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笔者从经济学和法学相结合的角度分析了为何在损害赔偿中完全适用补偿性赔偿原则是不尽合理的,从而提出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并综合经济学、法学、中国国情三个维度对我国在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上应采取“双重上限,例外突破“的观点。最后,笔者对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完善提出了一系列有创新意义的意见。全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概述。笔者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性质和功能入手进行阐述。在论述惩罚性赔偿制度性质的问题上,文章对学术界的各种观点学说进行了阐述和研究,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本质应为私法责任的观点。通过概括该制度的主要功能,笔者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弥补补偿性原则的不足的观点。第二部分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在两大法系中的历史沿革入手,介绍了惩罚性赔偿的产生和发展。从这些历史可见,该制度在英美的成熟运用并非是一帆风顺的,这些历史的争论,很多也是在我国建立该制度需要跨越的门槛。第三部分使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现状作了比较,归纳了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时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及大陆法系国家从完全排斥该制度到逐渐接纳的过程。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和可行性。笔者从社会的发展、民众的需求及补偿性原则的局限等方面分析了在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并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法律规定着眼论证了在我国实行该制度是切实可行的。最后,笔者对学术界反对该制度的几个主要理由进行了评析和反驳,这些并不能成为阻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理由。第五部分为中国现行的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存在立法缺陷及笔者对此提出的立法建议。这个章节重点分析了我国现存立法存在适用范围有限、构成要件不完善、赔偿数额设置有缺陷等突出问题。笔者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这些建议从民法、刑法、行政法三个领域扩展适用范围;并从违法性、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完善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最后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提出完善建议,这些建议包括设立赔偿金上下限、确定考虑因素等。相信这些对我国更好的建立该制度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