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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业兴起的同时,带动了物业服务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关于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类的纠纷案件也不断引起社会热议。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不乏有对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但研究中大多将该义务放入一般安全保障义务中进行讨论,未能对实务中矛盾的解决提供具体可行的指导。物业的服务质量关系到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是小区居民安居乐业的基本保障,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也对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从现实出发,以当前我国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类纠纷处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目前理论研究的不足之处,并对应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以期使理论的完善更好的指导实务中此类纠纷的处理,从而达到缓和社会矛盾的效果。确定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权利主体和内容对于此类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我国目前主要存在法定义务说、约定义务说和竞合义务说三种观点。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的存在是物业从事服务工作的前提,因此物业安全保障义务应是以约定为主、法定为补充的双重义务。通过对物业安全保障义务两大基本类型的分析,应明确其权利主体包括四类人,即业主、建筑物使用人、许可第三人和特殊情形下的未经许可人员。物业违反此种安全保障义务时会产生违约和侵权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并且物业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形态视有无第三人参与而不同。有第三人侵权时,物业承担的应是补充责任,并且涉及是否有追偿权的问题;无第三人侵权时,物业承担的是直接责任。针对目前我国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性质模糊,权利主体范围窄,义务内容操作性不强,补充责任方式存在争议的立法现状,应尽快完善物业服务合同立法,明确其双重义务性质,扩大权利主体的范围,明确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容,以及第三人侵权时物业的补充责任承担方式和有无追偿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