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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是破产分配的基础,破产财产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在以偿债为目的的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一般都停止了正常的经营活动,破产程序开始之初对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即明确破产财产范围的构成对整个破产程序的有效进行,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至关重要。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不仅与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有关,同时也受到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财产关系处理的影响。破产法在确定破产财产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保障第三人利益免受不合理的损失或承担不合理的风险。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与债务人存有财产关系的第三人都应当受到平等对待,不应在破产法的特殊处理中受到歧视。引言。引出本文论题,说明本文的研究对象--破产财产范围界定及其对实现破产法立法目的的重要意义;交代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思路,提出破产财产制度的体系化,并引入平等保护这一视角来处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指出本文的特点及其存在的不足。第一章破产财产及其范围维度。梳理了有关破产财产的诸多概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破产财产的性质,辨析我国新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的异同;并简要介绍在界定破产财产范围时的两对立法原则: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第二章破产财产范围的立法原则及制度体系化。重点论述破产程序的本质及其立法原则对破产财产范围界定的影响,破产财产范围制度是整个破产法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一部分,应将破产财产范围界定作为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平衡的一个重要部分;破产财产范围制度分为静态制度和动态制度,探讨了破产财产范围制度的体系化,详细阐释了平等保护原则在体系化中的意义。第三章静态破产财产制度。以我国旧破产法为基础分析文本,评价和检讨了各种有关破产财产静态制度的观点:以相关法律规法为依据,分析和探讨部分特殊破产财产的认定。第四章破产财产流入制度。流入制度是动态破产财产制度的一支,以平等保护原则为依据和分析框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重点检讨我国新破产法上的“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制度、撤销权的目标行为制度等。第五章破产财产流出制度。流出制度与流入制度相对,是动态破产财产制度的另一支,同样以平等保护原则为分析方法,检讨了我国新破产法对出卖人取回权的特殊性、别除权与优先受偿、行使抵销权的情形等有关规定。结论。破产财产制度是一个内容丰富且复杂的规范群。不论从梳理观点、廓清认识的理论意义,还是从指导司法、修改完善的实践意义出发,破产财产制度有其体系化的必要。从体系化的两个标准即形式合理和价值合理看,我国新破产法的破产财产制度都有待进一步地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