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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A是以美国为首的数个发达国家秘密制定的知识产权新规则,经历数年的谈判之后得以公布,其谈判体制和条款内容却备受争议。在制定过程中,谈判参加国选择避开现有的多边框架,抛弃发展中国家,实行“论坛转移”的固有战略,开展贸易与知识产权规则的谈判。ACTA在具体条款上对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执法措施进行了大大的细化,并明显提高了执法标准。一方面,ACTA在谈判模式上摆脱了以WTO和WIPO为主的多边框架,挑选有共同利益属性的发达国家进行谈判,这一模式的影响不得不使我们担心ACTA是否会对以WTO和WIPO为主的多边框架及其规则造成威胁。另一方面,ACTA的知识产权内容为发达国家国内知识产权执法规则的外销提供了范例,并通过其成员的自由贸易协定向更广的范围扩展,在多边框架下,也会通过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原则改变多国的国内执法标准。ACTA在内容上有意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假冒贸易问题而规定了严格的执法标准,无论ACTA最后生效与否,ACTA所确立的的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势必会在更广的范围内造成影响。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水平远远高于TRIPs所要求的最低标准,在具体的执行措施上与ACTA相差不大,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仍应坚持维护WTO多边框架下知识产权规则的权威,力将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拉回到多边框架中来,并争取发展中国家在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平等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