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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体育权利从逐渐提出,日益明确到纳入法制运行的实践领域,始终伴随着现代社会与现代法治的前进步伐,是时代进步与发展的必然产物,我国公民享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而国家要通过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以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增强人民的体质。公民的体育权利是宪法规定保护的一项宪法权利,现代宪法所规定的体育权利,无论是生存权意义、还是公民权意义、抑或是学习权意义,其精神是由体育运动自由发展为体育运动机会均等,由公民的私权利发展为国家的公权利,因此,作为一种新的人权观念,体育权利具有多种复杂的性格。如果单纯着眼于生存权或公民权或社会权,恐有一叶障目之虞,难以把握体育权利的全貌,无法对体育权利的宪法权利特性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因此揭示公民体育权利的宪政属性,阐发公民体育权利的立法保护的现实意义,有助于我们更加自觉地把握体育在顺应历史发展潮流中的前进方向。为此,本文就公民体育权利从宪法行政法的角度分析体育权利的法律内涵,全文共分六部分对此进行了初步探讨。 第一部分从体育的概念与功能入手,通过介绍体育一词在中国和西方的历史渊源,来揭示体育的现代健体与育心功能。分析了体育权利的概念与内涵,认为体育权利由利益、要求、资格、技能与自由五大要素构成,从而为体育权利的宪法属性的引入准备了理论基础。接着通过阐述宪法权利的概念与内涵,特别是生命健康权这个最基本的宪法权利及体育权利与生命健康权的关系,而论述了体育权利属于宪法权利;第二部分着重深入分析了体育权利的宪政属性,认为体育权利是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两种权利的特性,并进一步从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差异和特征的角度给予了论证;第三部分对体育权利进行了分类和构成。从体育权利作为宪法权利及其作为自由权和社会权不同属性的三个角度建构了其分类及构成;第四部分是介绍了体育权利的法律化,包括国际社会、西方主要国家对于公民体育权利的立法保护和我国立法对公民体育权利的确认和保护;第五部分聚焦于体育权利的法律救济,通过分析体育纠纷的概念特征及类型和我国当前解决体育纠纷的方式,笔者对建立体育纠纷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一些构想;第六部分指出体育权利立法保护亟待完善。针对现行体育法法律体系在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上存在着的缺陷进行总结分析,进而提出进一步完善体育权利立法保护的五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