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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在人权保障背景下,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有力措施。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性质要根据其功能及目的动态看待:在证明侦查讯问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视听资料;作为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一种记录方式,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具有同步录制性、客观真实性、反复再现性、复印件与原件的高度一致性、立体动态性以及表现形式多样化等特点。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具有重要意义。对讯问程序而言,可以保障讯问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提高讯问效率;固定证据和提高口供的证明能力;防止讯问过程中的刑讯逼供。对犯罪嫌疑人而言,一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减少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象。对侦查讯问人员而言,可以消除人们对公安机关的偏见和误解;规范侦查讯问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障侦查讯问人员的合法权利。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保障人权理论、正当法律程序理论以及控辩平衡理论。域外对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立法规定和实践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我国有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颁布的相关规定中有所涉及。检察院于2006年在全国开展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随后,公安机关和法院也开始录音录像制度的实践。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基本法层面没有规定;适应范围过窄;缺乏中立录制主体及监督主体;没有规定讯问录音录像前的告知内容;缺少对讯问录音录像时公开性的规定;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异议权;缺乏救济权相关规定;大部分地区经费紧张;基础设施不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侦查讯问人员人权保障意识淡薄等。我们应该从提升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立法层次,规范制度设计,解决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来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