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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的农村基层社会发生了巨变,这种巨变体现在农村经济获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也体现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作为后者的典型体现,村民自治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及实施乡村振兴等一系列重大顶层设计相继实施。在这一背景下,基层治理的法治化和现代化成为新的理论和实践议题,也为村民自治的实践和制度创新提供了全新的实践语境,这一语境突出地表现为乡村治理的多元化发展趋势为村民自治新发展提出了新问题,也提供了发展的新契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强调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治理创新,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这其中所反映出的多元治理主体、多元治理规范以及多元治理机制,都为村民自治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以此为背景,拟从主体、规范和机制等方面分析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完善路径。论文第一部分梳理了乡村治理变迁及村民自治发展的脉络,分析了两者的概念及乡村社会内部的结构关系、自治模式和发展困境等因素,指出乡村治理变迁的多元化趋势,为后文论述村民自治制度的再度创新提供背景和前提概述。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及现实困境,分析村民自治的变迁轨迹和完善过程,对传统“乡政村治”治理模式下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论述部分,集中于创新自治形式,完善村民自治制度,通过构建多元化机制推进村民自治制度的法治创新。主要分析了乡村社会的治理主体、治理规范、治理机制,探索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多元化法治创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