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条约下资本管制正当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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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管制作为一国摆脱由金融危机造成的困境的有效手段,因与金融自由化相悖,一直以来饱受争议,其正当性尚未被完全承认。国际投资保护条约大多是以金融自由化为原则制定,且更加注重投资保护,因此,资本管制在国际投资条约下极易引发投资争端。为了更好的发挥资本管制在应对金融危机时的积极作用,我们有必要在国际投资条约中为资本管制提供正当性。由于资本管制所针对的资本既可以是直接投资,也可以是间接投资,而针对直接投资的资本管制往往并不局限于金融服务内部。因此,资本管制的正当性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合理安排审慎措施条款,在金融服务内部为资本管制提供正当性;另一方面是,通过合理安排转移例外条款、重大安全例外条款、临时保障措施条款,从金融服务外部为资本管制提供正当性。本文共分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共四章。第一章是对资本管制与国际投资条约关系的介绍。本章第一节是对资本管制的概述。第二节介绍了资本管制在国际投资保护条约下的法律风险。由于国际投资领域的法律文本间差异较大,本文将主要国际投资条约文本以是否存在审慎措施条款为标准进行分类,分别在第二章与第三章从两个方面研究资本管制在国际投资条约下获得正当性的可能。第二章集中研究不包含审慎措施条款的国际投资条约下,资本管制获得正当性的途径及可能性。第三章从审慎措施条款本身出发,研究通过审慎措施条款自身及合理安排各种国际投资条约下的例外条款,使得资本管制获得正当性的途径。由于中国也已经开始在对外签订的国际投资保护条约中引入审慎措施条款,因此,本文第四章以中国审慎措施条款的现状分析及完善建议为主要内容,得出以审慎措施条款为主体,以各种例外条款为补充,为资本管制提供正当性的解决方案,以期对未来中国的投资条约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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