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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可供大家支配的产品的无论是数量还是种类都越来越丰富,然而经济发展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违法犯罪活动无论是数量还是种类都越来越丰富,从而导致犯罪行为所侵犯的财产的数量和性质也产生了变化,因此,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同时,如何对刑事涉案财物加以合理处置,也应当成为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刑法》第六十四条仅仅是简单笼统的规定了对涉案财物的追缴与没收,但是具体的方式方法,以及具体对象等问题并没有具体条文予以明确规定。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为《刑法》分则第三章中的重要罪名,与其他传统的罪名相相比更具复杂性,涉案财物数量和种类更多,司法实践也更加混乱。在此背景下,本文共分三章,对本罪涉案财物以及其具体处置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第一章主要针对本罪涉案财物的概念、分类等基本问题进行解释说明。通过刑事涉案财物这一大概念的简单阐述,具体到本罪所涉及的走私货物、物品、交通工具、违法所得等具体的涉案财物的概念和分类,都在第一章中得到反映。通过将本罪涉案财物具体分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违禁品、违法所得三个部分,并分别对每一部分的内容进行了解释说明,从而对本罪涉案财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同时,对走私货物、物品涉案财物的处置的相关法律条文在第一章也进行了相应整理。第二章是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本罪涉案财物的处置的立法、司法进行反思,提出了三个问题,一是相关概念模糊,如“涉案财物”的范围,“追缴”与“没收”的概念和性质界定不清。二是刑行交叉严重,程序实体不分,主要体现在侦查程序滥用、法律适用越位方面。三是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处置不当,一方面,由于法律立法的缺陷,各地司法实践相当混乱,处理方式各不相同;另一方面,《刑法》及相关刑事法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于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进行明确规定,司法先于立法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最后,过度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处罚过重。第三章主要根据第二章表述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思考,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首先是在司法上做到有法可依,完善涉案财物的处置制度,并对相关模糊性的概念进行界定说明,从而使得本罪涉案财物的处置能够统一、合理。其次,对刑行交叉部分,程序实体较为混乱的部分进行明确规范,保障裁判文书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最后,针对走私货物、物品的处理进行合理化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范围,并设置比例原则,按照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力大小对走私货物、物品进行处理,同时还应当规范后续处理,保障本罪涉案财物的拍卖价款能统一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