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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经常发生,赌场规模之大、涉案金额之多、参与人员之广都标志着这类犯罪行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开设赌场罪,并把最高法定刑升至有期徒刑10年,但其相关规定的简陋仍然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困难,体现在开设赌场行为的界定、“情节严重”包含的情形以及共同犯罪认定等问题上。鉴于当今开设赌场犯罪活动的猖獗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笔者萌生了撰写本文的念想。以往关于开设赌场罪的研究,通常是按照个罪研究的模式,鲜少有将开设赌场罪与其他罪进行横向比较的。本文最大的创新之处就在于突破以往关于开设赌场罪研究的套路,采用全新的视角,将开设赌场罪与组织卖淫罪的比较研究贯穿全文,从两罪的比较中说明开设赌场罪法律规制的特点,揭示开设赌场罪行为的本质和解决司法实务中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认定的问题。笔者想强调的是,本文关于这两罪的比较分析,决不同于一般的罪与罪之间界限的讨论,司法实践中不可能会发生这两罪的界限混淆问题,所以本文将这两罪进行比较,拟解决的不是司法实务中罪与罪之间界限的问题,而是从这两个罪名的比较当中所反映出来更加深层的、本质的问题。笔者引入组织卖淫罪与开设赌场罪进行横向对比,是得益于导师的启发。这两个罪名看似毫不搭界,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没有任何重叠或者可能混淆的地方,看似没有任何的可比之处,但进一步分析、挖掘两罪的本质特征,就能发现这两罪具有很大的比较研究的价值。事实上,最初刑法没有将这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是当社会形势不断变化,这两种行为已越来越具有一种产业化规模的时候,立法者意识到这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大,旧有的规定已不能很好的打击这两种犯罪时,于是将这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法律是对现实的关照,刑法对这两罪的增设代表了以开设赌场和组织卖淫为核心的两类“产业”的新兴和发展。本文其实包含了两条脉络,第一条是按照传统的个罪研究的模式,第一章作为概述,重点讨论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规制和概念;第二章是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进行分析,进一步揭示该罪的本质特征;第三章则是开设赌场的司法认定,主要包括内部人员共犯认定的研究和在外部关系上与聚众赌博行为的区分。另一条脉络是贯穿于全文的,即开设赌场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对比,第一章是两罪的立法进程和现状的对比,说明两罪法律规制路径的相似和所处阶段的不同;第二章从两罪的客观行为特征的对比揭示两罪行为的本质相同;第三章是借鉴现已比较成熟的组织卖淫罪共犯认定来对比研究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