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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转型、社会公众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求多元化的背景下,民办非企业单位蓬勃发展且积极参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可以提高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调动公众参与社会建设、管理、服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也减轻财政负担。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法律体系中的尴尬地位,没有形成规范统一的治理体系,法律行政等基本理论认识模糊、治理结构千差万别,缺少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支撑。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概念,本文首先结合《民法总则》对法人做出的新分类,明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概念、法律性质等基础理论;然后通过其具体实践和当下的制度构建情况的分析,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公益性与非营利性的关系,强调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适用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最后,本文通过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适用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构建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阻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比如多元参与、合作共治体制等;厘清并强化其非营利性的性质,通过非关联性商业活动限制规则来明确其从事营利活动的界限,通过法人治理结构等制度完善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