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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民事混合赔偿责任形态,是近些年我国行政诉讼过程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该形态具体是指行政机关与民事第三人共同侵权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发生交叉与混合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159号案例--黄玉河诉图们市林业局行政赔偿案,该指导案例就是行政民事赔偿责任混合形态的典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极具代表性。该案件的审判结果认定市林业局和第三人黄玉河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进行划分赔偿责任,即采用的是按份责任。本论文以该指导案例为视角,着重分析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责任发生混合时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针对行政民事混合赔偿责任形态案件的审理,本论文主要围绕以下问题进行讨论,该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应当适用哪种诉讼程序以及应当采取何种责任分担形式。本文通过查阅现阶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我国目前关于行政民事赔偿责任混合形态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阐述行政民事赔偿责任混合形态的含义、产生原因、法律特征以及该形态的类型等基本理论,并且借助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此问题的立法例,反照我国对此问题的规定现状,力争寻找相应的措施来解决我国行政民事赔偿责任混合形态案件产生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民事赔偿责任混合形态提出若干建议,从立法角度和具体措施展开,寻找解决责任分担问题、诉讼救济程序选择问题的措施。明确责任分担的规则方式,构建行政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救济程序等解决途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