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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历程中,查明事实真相和追求司法公正是法官乃至整个司法队伍追求的最高目标。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就是对最大限度的发现真实这一目标的追求。然而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证人不愿作证却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尤其是具有特定关系的证人,要么违背作证义务拒不出庭,要么极不情愿的出庭但不陈述实情,这两种结果对查明案件事实都毫无益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为这种希望获得更多证据追求司法公正的愿望和期望维护特定社会的关系相冲突的矛盾提供了一个解决策略。本文分四个部分对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进行了论述。在第一部分中,论述了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特免权的概念、性质、分类及其理论基础。在第二部分中,首先对目前证据制度比较发达国家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其次对我国大陆地区自古至今特免权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探究,着重论述了其“亲亲相隐”的文化基础以及建国后对这一制度存废问题的争议;最后介绍了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关于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的规定,以期为构建我国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第三部分论述的是在我国建立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指出了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缺失给我国带来的影响,阐述了在我国建立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意义,并对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在第四部分中笔者试图对我国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进行尝试性构建,不仅对其范围进行了界定,而且提出了具体的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