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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具有可诉性,已成为当代宪政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宪政史也就是宪法司法适用发展的动态史。从世界范围来看,尽管各国宪法监督机构设置不尽相同,但许多国家都理性地使宪法成为一个可据以裁判、可予以实施的法律。一九八二年《宪法》实施以来,特别是二十一世纪初随着我国民众对宪法司法适用在维护宪法权威和实现法治上的重要作用认识的加深,越来越多的学者呼吁在我国构建宪法司法适用制度。本论文试图对宪法司法适用这一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文章的内容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章介绍研究论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的研究价值以及研究方法和基本思路。第二章首先对宪法司法适用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并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其次介绍宪法司法适用的法律特征。最后阐释宪法司法适用的必要性。第三章从实证研究方法与比较研究方法相结合,考察普通法院司法审查制度以及宪法法院制度两种适用途径的具体制度构建。并在介绍之基础上对两种宪法司法适用途径进行评述。从而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提供可供借鉴之经验。第四章介绍我国宪法司法适用之立法现状以及具有代表性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援引宪法进行审判的典型案例。通过对我国现行宪政体制构建中的实践现状探究我国宪法司法适用障碍原因。第五章在对学者的观点进行梳理和评述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更适合采取“过渡模式加最终模式”。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笔者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设计方案:首先提出近期方案——在不修改宪法、不增设国家机构、不改变现有国家权力配置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在司法程序中通过合宪性解释这一法律解释方法间接适用宪法。即对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司法审查以及宪法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然后提出远期方案——在通过对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法院制度的考察基础上,提出在我国建立一个专门的宪法司法适用机构——宪法法院制度。第六章为结束语。笔者藉此希望从制度上解决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难题,以达到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政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