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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渊源于我国古代民间调解,是顺应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摒弃古代民间调解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依法设立的群众自治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采用居间调解的方式,用说服、教育和疏导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从而消除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区别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调解走过了光辉的历程,也逐步形成了今天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意义上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力助手,长期以来在化解基层矛盾、融洽群众之间感情、形成和谐人际关系方面,体现出很强的生命力,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被誉为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被国外称为“东方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的20年来,上海的人民调解队伍由4万人壮大到12万人,调解干部的年龄和知识结构有所改善;20年来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140万件左右,仅2000年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民间纠纷7.3万件,调处7.1万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158 件,防止因矛盾激化引起的自杀案65件,防止凶杀案97 件。它极大地减轻了法院、公安的负担和压力,成为维护社<WP=4>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20年的春风化雨工作已使人们深刻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已不是原初那种“有之不多、缺之不少”的工作,而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政府工作不可缺少的第一道防线。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和经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与之密切相关的人民内部矛盾也同样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且呈现出多样性、群体性、复杂性和调处棘手性等特点,使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面对的纠纷主体、矛盾内容、调解方法、化解难度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上海的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亟需解决的新问题,如新形势下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任务、原则和方针,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和执行问题以及新型调解组织――社区矛盾调解中心和首席调解员的法律地位定位问题等等,不少单位和有关人士结合本地的实际,经过不断的探索和研究,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方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为使东方这枝花在新的历史时期能继续长开不败,继续赋予新的历史生命力,笔者仅对上海的人民调解工作从其历史到现状、从实践到理论、从现实到发展作些初浅的探讨,并对进一步完善上海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提出自己的一些不成熟的设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