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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特殊案件指的是当时双方关系涉及干群、贫富等社会冲突问题的未决案件。一直以来中国相关政策法规都不鼓励媒体采访报道未决案件,但在现实情境中,法官却难免要不断面对针对特殊案件审判的媒体监督。互联网出现以后,公众对一些特殊案件的讨论更先于媒体报道出现,成为比媒体监督更难应对的网民言论监督。研究法官对舆论监督的态度,事实上是在推导舆论监督司法是否有效,权力腐败、司法不公等问题能否通过司法公开得到遏制。根据对张金柱案、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等的个案分析和对既往研究的文献回顾,本文假设:法官断案的最高准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在进行特殊案件审判时却会受到舆论影响,使定罪量刑的具体过程偏向舆论要求。舆论监督司法在这种情况下也较容易取得效果。通过对381位法官的问卷调查,本文发现预先设立的研究假设不能完全成立。这是因为法官将媒体和公众看成不同的舆论主体,民意只有与媒体报道形成舆论合力才‘能对未决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而且一般而言这种影响只停留在对法官的心理影响层面,舆论监督真正能发挥作用还需要行政权的重视和推动。通过调查,本文还发现法官认可未决案件舆论的成因就是当前日渐凸显的社会阶层矛盾和冲突,但是多数法官对公开未决案件信息是否能缓解社会矛盾心存疑虑。一方面,法官承认中国社会的权力结构失衡;另一方面,法官又不能确认权利对权力的制衡是否有效和可行。更重要的是,法官群体对公众的政治素养和民主诉求都有质疑,多数法官更倾向于使用媒体监督司法,而非民意监督司法。最后的调查结果显示,多数法官要求适当放宽媒体对未决案件的报道,但适当限制公众对未决案件的讨论,因为前者可以起到引导舆论的作用,而后者的非理性则有可能激化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公众对司法,司法对公众都缺乏应有的信任,私权利制衡公权力的学者理想在现实中难以成型。社会冲突论提示,社会冲突能促使执政者调整政策,使社会在认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不断向前发展。但这一观点,可能很难获得被调查法官的认可。法官们无法确认公众的政治素养和民主素养是否能担当监督司法的重任,尽管当下社会矛盾突出,多数法官也并不认为放开公众对未决案件的讨论可以推动相关政策的调整。从法官的建议出发,本文提出适当放宽媒体对未决案件报道限制的具体方法即合理怀疑原则。这样,无论是从促进公众表达权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平衡司法与舆论关系的角度出发,都有助于特殊未决案件的恰切处理。被调查法官普遍认为公众对司法抱有不信任感,同时问卷调查也显示被调查法官对网民言论的可信度、理性度和社会功能也抱有不信任感。在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的情况下,要避免类似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其基础是加强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信任。作为代表公权力执行审判权的司法,更要与公众、媒体建立互信的关系,其主要的路径之一就是司法公开,本文建议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批具有公信力的普通公众进入法庭,这对构建司法与公众的互信,消弭社会矛盾应具有积极作用。总体而言,本文认为中国司法构建与公众互信的局面,正面应对舆论吁求公平、正义的声音才是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以及解决社会矛盾的真正方法。